
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指引》规定,其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等三类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接受委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也可以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了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明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工作原则,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等。
《指引》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指引》细化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要求,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以及在与未成年人交谈、见面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如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等。
此外,《指引》还细化了三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标准和服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