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治理能力的思考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秩序。没有一个人能够永远与世隔绝地生活,相反,所有的人均基于其生存条件的要求,需要生活在一个彼此交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社会里。在维护人类社会关系的和平秩序和保护秩序方面,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读《德国刑法教科书》有感


  《德国刑法教科书》作者耶赛克教授是外国刑法学界的泰斗,并长期担任“国际刑法协会”(AIDP)的主席,其著作有巨大的影响力,学术价值高,广受国内读者认可。再读《德国刑法教科书》已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7月版,再次被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两位著作教授和本书译者徐久生教授的睿智和博学所吸引,联想到新时代我国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和变迁,《德国刑法教科书》中传达的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方面或许能够对今后我国刑事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方面给予一些思考。

  我国正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并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从而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与现代化联系起来,用现代化的新要求和新标准重新审视国家治理问题。

  犯罪问题一直是我国乃至全球现代社会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深化国家治理必然要求强化刑事治理能力,提升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才能有效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中国和德国之间在刑法上的学术联系可追溯到上世纪:在中国1911年刑法典和1935年刑法典中,能看到体例和部分观点的相似性,在后续继续发展的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的重大改革,以及其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中都能感觉到德国刑法的一些影响。《德国刑法教科书》以其特有的对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处理关系和对刑法规范和刑法基本原理的解释和说理论证方式,对提升我国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治理念方面,保护社会与保护人权并重。刑事治理理念是刑事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通过列举阐述的方式,将刑事法治本源性、纲领性的理论融会其中,通过判例+学理的解释方式,将相对抽象的理念加以总结,使其在较为具体的情形中理解和把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理念。例如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阐述德国刑法典中的“故意”的时候,通过列举帝国法院刑事判决和联邦法院刑事判决等来具体说明“故意”是一个常用但不准确的定义,它是指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知道和意欲。我国《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实现司法与学理的良性互动,也更加体现和贯彻了当代中国刑事治理理念与刑法理念,其中较为典型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减少死刑罪名,提高死刑门槛,完善数罪并罚制度,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2018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事治理理念是致力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过程中保障人权不被不当甚至非法减损或侵害,通过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协同互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并重。

  刑事法制方面,深化、完善刑事治理法律规范。《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多采用判例进行对现象刑法规范进行学理解释和观点阐述。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和完善刑事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方面也在逐渐吸收和引进通过判例解释指定法律规范的做法,实务的案例和判例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不仅能加强刑事法律工作者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理解和把握,也能增强刑事治理能力的扎实稳定提升。此外,借鉴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关于刑罚措施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制裁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参考意义。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为了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衔接,通过社区矫正法颁行,社区矫正成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非监禁性执行方式,是我国开放式行刑的重要实践,也是体现我国刑事立法质量和新时代中国的制度自信的重要智慧成果。

  自新中国成立始,刑事治理能力的命运就和共和国的命运紧密联系着,刑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借鉴和参考德国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也应因地制宜,结合我国长久以来在刑事治理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智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争取早日开创我国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为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