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是“纯粹法理论”?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述评
奥地利裔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一生涉猎广泛、著述丰硕。他的理论关切遍及法理学、公法学、国际法学乃至政治哲学和社会学,并且均取得了不凡的建树。抛开凯尔森对创制宪法法院与联合国的贡献不谈,他的纯粹法理论时至今日仍是法律理论中的一颗耀眼明星,发挥着强大的解释力与深远的影响力。
在浸淫其中20余年之后,凯尔森于1934年出版《纯粹法理论》,正式宣告了“纯粹法理论”的诞生。尽管后来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以及《纯粹法理论(第二版)》(1967)同样刻画出纯粹法理论的样貌,但是《纯粹法理论》并不因后两者的出版而被扫进了故纸堆,这不仅因为它具有短小精悍的品格,也因为它最为彻底地展现了凯尔森的理论传统,成为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经典版本。
与任何认知科学相一致,纯粹法理论旨在客观与准确地认识它的研究对象——法律。消极地看,法律具有双重纯粹性,同时区别于事实与道德。一方面,法律是特定立法行为的客观意义,而非作为自然事实的立法行为或法律实效本身;另一方面,虽然法律与道德同为精神现象,但是法律上的正义却始终只是主观的意见或内容空洞的公式。积极地看,法律是以先验的应然范畴联结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强制性就在于,当特定的不法行为发生之时,法律适用机关应当施以某种作为制裁的强制措施。最终,以预设基础规范为起点、以强制决定及其执行为终点,其间容纳宪法、制定法与习惯法、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决、合同等的规范等级体系就被完整地勾勒与展现。凯尔森也将纯粹法理论称作“一般法理论”,它是关于实在法的普遍理论,而非局限于阐释特定国家或特定时期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纯粹法理论宣称拥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它同样能够为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供给理论养料。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理学中重要而又疑难的问题,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法律性质的判断。不明白法律是什么,也就无法在法律与它者之间划定界限,或者为依法裁判与法治国提供牢固的理论前提。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休、莫衷一是,形成了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这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前者强调道德对于法律概念与效力的必要性,后者则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而通常认为法律的存在取决于某种事实。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典版本,它旗帜鲜明地反对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纯粹性,但是又不追随以奥斯丁为代表的经验实证主义,拒绝将法律还原为纯粹的自然事实材料。借鉴康德的认识论概念,纯粹法理论将基础规范确立为在自然事实中解释出客观规范的先验逻辑条件。基础规范授权特定行为作为创造宪法的事实,宪法又明确了一般法律规范的创设主体与程序,一般法律规范则是司法裁判与法律适用的准则。因此,先验的基础规范保障了法律秩序自治性,以及相对于道德和事实的封闭性,纯粹法理论也被称作法学的“第三条道路”。
长期以来,关于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科学性,理论界同样众说纷纭。有的学者力图捍卫法学的科学属性,有的学者则坦陈法学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与精确。并且,法学的科学性难题通常被限定在法律适用层面上讨论。凯尔森则另辟蹊径地将法学定位为法律认知科学,在他看来,法学的任务是“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作出评价”;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官的司法活动,则不过是法律秩序自我创生的一道环节。最终,法律科学的客观性维系于法律的实在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因它在内容上的道德瑕疵而遭受怀疑,它始终只被人为地创造与废除,是意志行为及其表达的成果。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并且也只是因为,它被根据特定的规范(最终根据基础规范)而被创造了出来。
国际法与国家法是何种关系?法律又如何调整国家间的交互行为?在国际秩序云谲波诡的今日,搭建起尊重国际法、国家间相互平等的和平格局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正是致力于世界国家以及国际法律统一体的发展。纯粹法理论所认识的“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法,还包括了国际法。并且,国际法与国家法的统一是法律认知的逻辑要求。国际法中的“实效性原则”——即当特定国家的法律秩序获得了普遍的服从与适用,这个国家才被普遍承认为合乎国际法的存在——是各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的效力理由,因而也联结了各个国家法秩序,并使得后者相互独立,彼此平等。最终,国际法优位于国家法秩序,各个国家的实在法规范的效力都来源于国际法上的基础规范:各国应当按国际习惯行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老师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