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 校方是否应该担责?

  近日,全国各地中小学校纷纷开学,“神兽”们开始了在校期间的集体生活。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一直是校方和家长们关注的重点,同学间打闹发生意外伤害、参加体育运动受伤等情况屡有发生。此类事件发生后,该如何划分责任?校方是否承担责任?法官以案说法,详解此类案件中责任划分问题。


  学生校内运动受伤

  学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担责

  14岁的陈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学校学生。一日,陈某在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中不慎摔伤,造成手臂骨折。后陈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赔偿陈某医药费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受伤之前已多次出现明显的紧张、犹豫、动作失常等表现,学校老师在此情况下未能主动采取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双方过错大小,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44917.1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学校在跳高训练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陈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时摔伤,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视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因在场教师未能合理考虑这一因素,导致陈某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到陈某自身在跳高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失误,法院酌情判令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赛场受损伤

  教育到位学校可免责

  高三学生姜某因在课间与同学刘某共同踢球导致摔倒受伤,手指骨折,姜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与刘某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受伤并非因刘某脚踩所致,而且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已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学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考虑到姜某遭受损失的事实,考虑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学校承担5000余元的补偿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此案的矛盾焦点有二:一是姜某遭受侵害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刘某对姜某的损伤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学校在涉案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的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多方证人证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受伤是由被告刘某脚踩所致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在踢球过程中,刘某没有犯规动作,根据竞技运动自甘风险原则,对于姜某受伤一事,被告刘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姜某已接近成年,对踢球的风险性有预知,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工作,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课间活动”受伤

  学校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与李某均是小学学生,二人系同班同学。2020年1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张某与李某等人在操场上玩丢沙包游戏时,张某致李某倒地,导致李某下嘴唇破裂、两颗门牙受损。李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及其代理人(监护人)辩称,事情发生在学校内,是脱离家长监管范围的,是学校监管不力导致李某受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张某将李某撞倒在地导致受伤。学校平时进行了多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李某主张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张某在课间玩耍时致李某受伤,故张某对李某受伤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低年级学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活动情况未照顾周全,亦应承担70%的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确定为8周岁,并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为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对于在校学生,学校依然要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云法院向学校提出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排查、规范安全事故处置程序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