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保障婚姻自由
民法典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还是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如果另一方知情后提起诉讼,婚姻也可能会被撤销。
移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我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在结婚前,应不应该告诉另一方?”对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来说,在婚前会面临这样的精神拷问。事实上,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10条则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则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结婚的一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还应如实告知对方。
患哪些疾病禁止结婚?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婚姻无效类纠纷的起因很多是一方未遵守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隐瞒了自身“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后导致夫妻反目,受到蒙蔽的一方往往会以第10条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2019年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纠纷案件,就是典型一例。
2015年6月,经人介绍,郑刚和林雪相识并相恋,而林雪的父母似乎对郑刚也很满意,两人认识10多天就在父母的催促下领了结婚证。
不过令郑刚没想到的是,林家人隐瞒了林雪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领证第3天,林雪就开始乱扔、砸东西,且存在打人、骂人的行为,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甚至多次走失,几次送医仍未能治愈。
2019年3月,林雪再次发病,于是其父将林雪接回娘家养病。几个月后,郑刚被林家人以抚养费纠纷起诉至法院,这时通过林家提交的证据郑刚才知道,林雪在2012年就已经因精神疾病被确定为二级残疾人。
郑刚认为,林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告知自己,于是将林雪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魏小军介绍说,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般认为,婚姻法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按此确定,包括: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有关精神病。
其中,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认为,林雪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婚后尚未治愈,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其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
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刚的诉讼请求,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
婚前知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婚后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有大量因为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者请求离婚的案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对方患有精神疾病等,婚姻关系就一定无效。婚姻法第20条也明确,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贾丹属于三级智力残疾,在与谢民结婚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谢民认为两人感情破裂,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谢民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是否要组成婚姻家庭应当有独立自主的判断能力。贾丹是智力残疾妇女,更应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贾丹的智力残疾状态比较明显,谢民在经人介绍相处后依然自愿与贾丹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已经准备接纳和照顾贾丹以后生活,谢民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则表示,我国法律目前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的规定,贾丹系智力三级残疾,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且本案是离婚案件,并非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另外,谢民在婚前应当可以判断贾丹的情况与常人不同,且双方结婚已3年有余,谢民应该接纳和照顾贾丹的今后生活,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最终驳回了谢民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更大程度尊重婚姻自由
被隐瞒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传染病、精神疾病患者等群体的结婚问题,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也得到了关注。
民法典第1048条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魏小军认为,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首先,这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无论患有哪种疾病,只要彼此真心实意地走到一起,结合为夫妻,法律不宜强行干预;其次,也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事实上,对患有某些疾病需要照顾的人来说,有人跟他们结婚,相应地就承担起了扶助的义务,这也为社会减轻了负担;另外,这也有利于降低疾病传染的风险。”魏小军表示。
而相应地,民法典在第1051条也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从婚姻无效情形中删除。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民法典第1053条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魏小军表示,这里的“告知”是法定义务。而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另一方。
另一方可选择认可这段婚姻关系,认可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所谓默示方式的认可,也就是另一方什么都不做,就意味着他(她)认可这段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不认可,另一方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一旦被撤销后,该段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无效的结果等同。
在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当事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则在民法典第1054条予以明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中涉及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