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法学解读唐律语言

本社记者 陈和秋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霍存福说:这本书从过去风行一时的阶级分析方法中脱离出来,从技术层面而不是从所谓阶级本质的单纯性上,去看待唐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立民评价该书:在唐律研究的体系化、理论化方面更加成熟,有些问题的探讨已上升至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等领域。”“同时,还对于以往学界通行观点提出了深刻的反思,为认识传统法的观念指向了新的路径。

该书即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刘晓林的新作《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据刘晓林介绍,该书围绕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并结合相关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深入探讨唐律立法技术、法律体例与结构,揭示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从众多已有研究中脱颖而出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非凡。前人评价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即唐律以儒家的礼为立法标准,刑制平缓,轻重适中,是古往今来最公平的法律。自宋代至明清,相关研究不知凡几。

那么,如何超越古人的研究?该书借助了现代分析方法和理论基础对唐律进行研究,包括法学理论中的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特定词汇检索,并直接借鉴立法学中一些结论。此外,该书还更关注部门法的基础理论。

不过,刘晓林也指出,在吸收和借鉴大量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时,存在误读的可能性。因为现代法学理论属于西方舶来品,难以实现与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一对应。以前者解读后者,难免出现谬误。

为此,该书广泛收集传世文献中可与唐律相印证的材料,如以竹简秦汉律中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并避免使用中国古代法律中从未出现过的现代法学概念。同时,谨慎地对概念进行外延和前提限定,力求准确解析。

到了近现代,中国学者对唐律的研究更加重视。今天,学界一致认为,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成就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结晶和巅峰之作。纵向来看,此后中国历代法典都可视作对唐律的延续。横向来看,唐律对周边国家影响深远,可以说是整个东亚法制的基础和典范。

但是,唐律究竟好在哪里,其公平具体体现在哪里,其中哪些内容影响了周边的国家,哪些技术性因素影响了唐朝之后的立法?这些微观内容在整个法制演进过程中,又起到什么作用?刘晓林说,这是以往研究较少提及的。

他表示,目前法律史学界对唐律的研究多着眼于宏观层面。语言学界虽然有一些针对唐律的微观研究,但相关成果并未凸显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属性。针对唐律的注释作品又多侧重整句、整段的现代文翻译,追求译文含义上的流畅,较少关注语言背后的立法技术,将具体词汇放在整个唐律体系中进行观察。

而该书实现了从法学角度解析唐律的具体立法语言。此前,刘晓林曾出版过关于唐律研究的博士论文,关注刑事立法基本原理,包括具体犯罪行为和相应的量刑。相比之下,该书关注的焦点更加微观。

书中,刘晓林选取了8个唐律中的具体词汇,一个词汇成一章。每章由浅入深:对具体词汇进行溯源,并通过统计其在唐律中出现的频次、用法、分布特征,以列表的形式,探讨同一词汇的不同含义、其与各篇章和条文的联系、背后的深层原因等,由此引出语言背后的立法技术,并进一步挖掘其所反映的唐律整体结构特征,从而揭示唐律的非凡之处。

刘晓林表示,该书受众主要为法律史研究者。从事部门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同行,或许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刘晓林说。

 

立法语言精挑细选

在具体词汇的选取上,该书主要遵循了三个标准。

一是反映立法者意图,并直接体现法典结构特征。如不用此律一词,在唐律总则《名例》一篇中,其所排除的是具有通则性的法例,在《名例》以外的定罪量刑条文中,其所排除的是具体的罚则。唐律通过不用此律这一技术性词汇,对法律中立法不清、不尽之处加以补充说明。

再如余条准此一词,集中出现在《名例》中,将其余各篇中定罪量刑的具体条文统一于通则性规范之下,提高了法律的条理化和体系化程度。

上述两章也是全书的一大亮点。刘晓林表示,中国古代刑法发达的具体表现就在于刑法总则的出现。而这两个词汇一方面能够论证《名例》作为唐律总则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名例》仍不同于今天的刑法总则,其尚未达到后者的高度抽象概括程度。

二是体现中西或古今法律观念差异,内涵丰富。如罪名一词,不仅是现代刑法学中的常见概念,在唐律中也大量出现。刘晓林通过对相关法条的逐条对比,发现这一词汇的古今含义和用法有很大不同:现代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中的罪名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而在唐律及其之前的传世文献中,罪名大多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另外,唐律中还对罪名做出了更细致的划分,如有罪名”“立罪名”“定罪名等,有的与现代相关概念含义截然相反。刘晓林表示,这对现代刑法学研究也是一种启发。

三是关于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词汇,尽管此前已有研究,但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如唐律中的故杀一词,来源于竹简秦汉律中的贼杀。经过历代法制发展,故杀逐渐取代贼杀,但前者并不是后者的简单替换。这一表述形式的更替实际上体现了多方面的发展,标志着法律概念的进一步抽象化。该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刘晓林说,这类词汇为观察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提供了全新视角。

此外,还有一些词汇研究,刷新了今天对中国古代立法的认识。如唐律中纠弹官的相关内容显示,尽管古代制度强调尊卑之别、长幼有序,但尊长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唐律中对官员处罚之严厉和细致,对于今天的法律同样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