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为制止餐饮浪费专项立法“支招”

系统考虑粮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人民日报》8月12日报道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等机构对北京、上海、成都、拉萨4个城市366家餐馆进行的实地调研发现,餐饮业人均食物浪费量为93克/人/餐,浪费率为11.7%。据测算,我国城市餐饮业仅餐桌上食物浪费量就高达1700万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至5000万人一年的食物量。其中,大型餐馆、游客群体、商务聚餐等是餐饮食物浪费的“重灾区”。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全国各地各行业纷纷行动起来。中国饭店协会联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美团点评向全国餐饮行业发出“文明风尚,厉行节约”倡议,建议餐饮企业在小份菜和套餐开发上发力,对自助餐造成的浪费行为,应事先告知消费者需加收餐费或服务费。同程艺龙、同程旅业等50多家旅游企业面向全行业联合发起了“厉行节约,杜绝餐饮浪费”倡议,以联名倡议书形式呼吁广大旅游从业者、旅游企业在旅游消费领域积极践行、宣导“厉行节约,文明用餐”,为消除旅游消费领域食物浪费现象贡献应有的力量。

  除发出“倡议”外,如何从立法层面规范“浪费”行为?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


  “厉行节约”可试地方立法先行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尚海涛表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融入法治建设是必然选择,而首当其冲的是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使地方立法能够回应时代命题,引领广大群众共同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陆续制定了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些条例带动了公民将文明行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也极大提升了公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尚海涛表示,可以考虑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采用奖励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到实处。

  尚海涛认为,可以对地方法规规章进行修改,以适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党政机关应带头践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和要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涉及因公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等内容的条款予以修改,以契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严格要求,如可以将接待用餐改为自助餐并精简会议的频次、规模,尽可能举行线上会议等。


  “还应该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解释,以契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理念和原则。”尚海涛说,法律解释既是一种完善和补充立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沟通立法与执法、司法的重要方式。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融入法规规章的解释,就要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为指导,为立法解释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对于一般公众和消费者,可以从道德层面进行倡导,就立法而言,地方可以先出台管理办法,再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加快推进专门法律的制定,集中执法力量,形成部门联动态势,织密法律保障网络。针对机关单位、企业、餐饮公司、学校等,精准设定监督主体,对浪费现象采取警告、公示、训诫、罚款等多种手段,完善惩治浪费的法律体系。

  刘俊海说,应该重点加强对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公款浪费的监督。他建议增加浪费赔偿机制,精准执法,“靶向执法”。结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反浪费与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正风肃纪、刀刃向内,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如有违反,除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外,还应该追加赔偿,并设立黑名单制度。


  从“保护资源和粮食安全”

  角度禁止浪费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认为,粮食的生产、储运、消费与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利用息息相关:生产环节,农作物的种植不仅需要利用土地资源,消耗水资源,而且现代农业通常需要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从而导致对土壤、水体、空气的污染;粮食储存和运输环节,需要消耗能源等资源;粮食消费环节,厨余垃圾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一个方面。因此,“节约粮食,可以通过粮食的生产、储运、消费等环节的‘减量化’来达到节约资源、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于文轩说,从这个意义上讲,节约粮食、杜绝浪费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领域,我国很多法律都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或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被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从限制性原则角度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供了民法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我国宪法“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款和精神的具体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谈萧表示,资源和环境约束是农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关键因素,而农业的生产与可持续发展则直接关系着粮食安全。

  我国粮食安全的长期态势是“紧平衡”。尽管口粮能确保自给,但粮食生产面临成本攀升、资源约束、刚性需求大等问题。谈萧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粮食和餐饮的范围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缓解农业生态系统的压力,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紧迫的意义。

  谈萧认为,就餐饮浪费行为加强立法,应该从粮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角度系统考虑。如果仅就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单独立法,容易造成重复立法和立法资源的浪费,应充分考虑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所有环节,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通过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宪法规定和精神,将餐饮浪费行为纳入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系统设计之中。

  谈萧建议,从粮食安全保障法角度系统考虑加强禁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立法,还应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私法规范,不宜对市场和私人生活领域进行过多干预,否则,可能不但达不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目的,反而造成资源错配意义上的更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