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就修订《条例》有关问题加以解读。
《条例》修订三原则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在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深化分税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财政预算改革实践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为《条例》修订提供了实践基础。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细化预算编制规定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条例》主要从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范收入预算编制、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等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使各级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条例》还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对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制定预算草案编制规程等作了规定。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针对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条例》主要从4个方面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规范:一是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二是明确转贷债务管理;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四是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
《条例》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公布施行对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起到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
《条例》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防范地方征收“过头税”。《条例》贯彻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要求,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作了细化规定,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采取措施确保贯彻实施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二是着力抓好《条例》的实施;三是及时修订和清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条例》,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