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5年内严重失信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
《实施办法》共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规范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申请人不得用银行贷款及非自有资金投资,且法人股东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且要求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实施办法》强调,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相关任职资格。
《实施办法》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除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外,还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其中,申请人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申请人采用公司形式的,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仅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