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年华”遭遇虚假宣传 票务公司被判赔偿3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涵) 一家票务公司在宣传某场演唱会时,发布了“水木年华”组合的照片和参演信息,后组合成员卢庚戌回应称此为虚假宣传并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8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票务公司构成虚假宣传,需赔偿卢庚戌3万元。
卢庚戌起诉票务公司
索赔200万元
2018年11月,“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将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卓公司)诉至法院。
卢庚戌诉称,“水木年华”演唱组合成立于2001年,自主打歌《一生有你》走红后,发布十余张专辑并举办了多场演唱会,获得了“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最受欢迎组合奖、“音乐风云榜”内地最佳歌曲等知名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8月,他发现翰卓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上发布《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演唱会时间、地点、门票》为题的推广文章,海报上有“水木年华”组合成员缪杰和卢庚戌的照片,此外,“演出介绍”中声明演出嘉宾包括“水木年华”。
事后,“水木年华”对此发布声明称,他们未接到主办方邀请,也未参加该活动,希望主办方道歉并消除影响。
卢庚戌认为,翰卓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翰卓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海报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翰卓公司在其“大河票务网”中刊登声明,并赔偿卢庚戌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终审认定票务公司
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判决后,翰卓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虚假宣传的故意或过失,且公司收到卢庚戌的通知后即刻删除了相关信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一审原告卢庚戌和“水木年华”组合成员卢庚戌并非同一自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改判驳回卢庚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8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百科网页中显示的水木年华主唱卢庚戌的照片,以及涉案文章中所附卢庚戌宣传海报照片,与本案一审原告身份证照片一致,翰卓公司虽质疑被上诉人的身份,但未有反驳依据,不予采信。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翰卓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未尽合理的注意、审核义务前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翰卓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涉案宣传,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机会,存在攀附卢庚戌声誉的主观过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由于卢庚戌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进行充分举证,在考虑翰卓公司并非活动主办方且未实际销售票务等因素,综合翰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恶意情形,卢庚戌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并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