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强化“经验分享”概念及制度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之完善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发布《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和2015年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突破传统中国质量奖励制度设计,增加了第六章“推广与分享”内容,值得肯定,但其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从篇章结构看,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只有三个条文,和其他章节相比,比较单薄。二是,新增的三个条款,第一个条款是职能部门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推广的规定;第二、第三个条款用“应当”表达了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开展经验分享的义务。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组织和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后,履行社会责任承担一些分享经验义务无可厚非,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质量水平,但将“分享和推广”作为一项义务进行立法规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三是,征求意见稿现有条文表述存在歧义,需要进行规范化调整。四是,从章节命名来看,“推广和分享”的表述不够严谨、规范。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其一,建议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增加获奖组织相关权利的规定。首先,《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是一项质量激励制度。既然是激励制度,就应该先明确获奖组织的权利,再谈其义务。获奖组织很大一部分是企业,其关注点除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外,最看重的是中国质量奖这一重要质量信息能否外显、如何通过加贴标识等手段提高企业产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但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规定。其次,可以在规定获奖企业有权利在其产品上加贴统一的中国质量奖标识的同时,设置其加贴标识的限制条件,再让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等。具体建议增加如下条款:“市场监管总局设计统一的中国质量奖标识,获奖组织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加贴该标识。但获奖组织存在违反本办法第31条、32条情形被撤销奖励的,从被撤销之日起禁止在产品上加贴中国质量奖标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33条的“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易产生歧义,建议修改为“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其他类似的营利性活动”。
其二,征求意见稿第44条后一句“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缺乏主语。如果该句的主语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为避免重复,建议把中间的句号改为逗号。如果主语是获奖组织和个人,那么需要把主体明确写出来,否则存在歧义。同时第44条的“有关”也不符合立法习惯,建议把后一个“有关职责”改为“工作职责”。另外,“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有语病,建议改为“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优秀的质量管理经验值得交流和分享,但是否值得“推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推广”的表述更具有商业色彩,不建议在章节题目和该条中使用。第45条的“应当”作为一项义务规制,缺乏法律依据,其中“的经验”“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的表述较繁琐,建议改为“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第46条中的“获奖组织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作为获奖组织的一项义务规定的比较牵强,抛开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里面是否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谈,如果其他组织动辄以学习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名来获奖组织学习,获奖组织还“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这将严重影响获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即使是45条可以采用“应当”的表述,46条也不能使用“应当”。建议改为“其他组织向获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时,在不影响获奖组织正常经营、不泄露获奖组织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鼓励获奖组织给予必要的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章目,建议改为“经验分享”或“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分享”。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