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兰州鼓子的法律保护
□穆永强 蒋环
兰州鼓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曲艺奇葩,作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甘肃兰州地区传统地域文化的典型代表,2006年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兰州鼓子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受工业化、城镇化以及流行文化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兰州鼓子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与失传危险,亟须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尤其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等具体对策,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创新。
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现状
兰州鼓子原称“鼓词”或“鼓子词”,是甘肃的主要曲种之一。作为流行于甘肃省兰州地区的一种汉族民间曲艺瑰宝,具有唱腔优美、节奏分明、韵味悠长的特点。内容通常以丰富的民间故事、历史传说等做素材,兼有文学与艺术的双重美感。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兰州鼓子艺人李海舟、木石齐主探讨了兰州鼓子的渊源,1962年出版的《兰州鼓子》是文献化保存的开端。1983年美国哈佛大学美籍华人赵如兰教授专程来兰录制兰州鼓子,回国后翻译成英文放映,被美国音乐家誉为“中国的艺术瑰宝”。张彦丽、周琪研究了兰州鼓子演出变迁史。以上学者基本上都是从音乐学的角度对兰州鼓子进行研究,但大都是研究兰州鼓子的起源和历史、演唱形式、唱词审美、师承关系等方面内容,重心不在保护与传承上。学界缺乏对兰州鼓子被列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之后传承现状的深入调查研究。
2012年3月26日,兰州市分别在安宁、七里河、皋兰水阜乡、什川四地设立了兰州鼓子传习所并给予经费支持。为全面掌握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真实现状,包括笔者在内的相关人员成立了实地调查小组,走访兰州鼓子传习所和设在兰州“非遗”馆内的兰州鼓子传承基地,访谈了鼓子协会负责人及艺人,并就“鼓子保护与传承”这一问题做了问卷调查,并对各项调查结果整合,制作并汇集成“兰州鼓子数据库”。
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兰州鼓子的法律保护并未体系化,仅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5年6月开始实施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兰州近年颁布的《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难以完成保护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目前兰州鼓子传承艺人的数量在300人左右,其中国家级传承人艺人仅有2人,通过认定的省级传承人也少之又少。作为传承最主要的力量,普通的鼓子艺人和鼓子好家对比上世纪人数锐减,况且很多曲调传承艺人年事已高,青年人参与少,该项艺术瑰宝的传承面临后继无人的严峻局面。在专门的教育机构中目前只有皋兰县水阜乡开办了兰州鼓子学校。
根据实况调查,兰州鼓子每个传习所每年得到5000元的政府补贴,其中2000元为传承人的生活补助,3000元为传习所的活动经费,这对于抢救兰州鼓子文化的传承来说是杯水车薪,大部分情况下艺人们参加演出活动都是自筹资金,经费不足已成为兰州鼓子传承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之一。
此外,在走访兰州市安宁区鼓子协会以及七里河鼓子协会和皋兰县水阜乡时发现,很多土生土长的年轻人对于兰州鼓子这一民间曲艺竟然毫不知晓,只有传承艺人及鼓子好家在一个封闭狭小的空间内演出却观众寥寥的情况屡现,“庭院式”的演绎环境是制约兰州鼓子生存发展的内在因素。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并未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权利、责任及义务,亦无对参与“非遗”保护的程序与机制的明确规定,尤其是没有规定个人、非遗技艺持有人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的权利与地位,这导致社会公众参与非遗保护的效果不佳。
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机制的完善对策
甘肃省、兰州市以及各区县的文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兰州鼓子保护与传承的责任,保护主体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也应由法律进一步明确。兰州市还可考虑制定《兰州鼓子保护条例》专门法规,加大对兰州鼓子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其长久传承。
增强传承人责任感,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和广大民众应是该活动的主体,兰州鼓子在保护与传承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应加强对传承人科学管理,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传承人认定程序、对传承人的工作和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实行奖惩制度从而确保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应同步关注传承人的想法与意愿,给予其更多的人文关怀,为其创设有利的文化传承环境。
要不断加大中央及地方专项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的资助力度,督促各地实施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依靠财政专项资金为兰州鼓子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充足的生活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同时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
政府作为“带头人”与“引领者”,应全面推进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工作,可与形式丰富的文体活动相结合,并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传播方式来彰显兰州鼓子的艺术价值,在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中寻找文化保护与技术支持上的契合点。同时在教育领域可将兰州鼓子纳入兴趣教学,激发年轻人对兰州鼓子的了解与热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监督行政行为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提升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使“非遗”文化厚植于现代社会。政府在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尊重参与者的主体地位,逐步加深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并且扩大传播与影响力,扩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使兰州鼓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历久弥新、生生不息。
(作者分别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