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检察机关着力促进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社记者 薛应军
今年“八一”建军节前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钟某行政赔偿申诉案公开听证会,商请杭州市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
钟某2011年9月因在某行政机关接受询问时突发疾病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出血(中风)。钟某认为该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钟某不服判决,持续反映情况长达9年。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钟某年迈、系退伍军人,且存在脑出血后遗症,家庭十分困难,在本案中实体权益确实受到一定损失,遂组织了这场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控辩双方通过公示证据、双方辩论、听证员评议等环节,明确了该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并未违法,不能适用行政赔偿。钟某表示息诉罢访并签署承诺书。此外,鉴于钟某年岁已高,身体不佳,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检察机关在听取各听证员意见后,决定予以其2万元的司法救助。
这是最高检于2019年10月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的成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致敬老兵,实实在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做法之一。
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诉求
转业军人周某曾就职于北京某公司,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年12月,周某所在公司向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周某的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手续核准过程中,因申报材料与档案记载不一致,周某向其转业前的单位申请解决军转级别等问题,导致核准手续未能办结,养老金没有发放。
完善相应材料后,2016年4月,周某所在公司再次向该区人社局提出周某的退休审批核准申请。当月,该区人社局核准并载明养老金起始支付年月为2016年5月。同年6月17日,周某不服该区人社局作出的待遇核准,向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核准。
2017年11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补发其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退休金、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等。法院认为,该案明显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周某后来的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2019年6月,周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
受理周某的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围绕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向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规章和法律适用情况,并就类案司法裁判情况与法官沟通。最终,该区人社局按照自退休次月起支付养老金对周某的养老保险待遇重新作出核准。后周某获补发养老金及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困扰周某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对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促进解决退役军人的实体诉求。”办案检察官说。
以司法救助等方式多元化解矛盾
有的退役老兵因从军时间久远,在后续办理相关事项时,常常因为无法提供当时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继续办理,陷入“程序空转”,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同时,常采取司法救助等方式,切实解决困扰退役军人的难题。退伍军人倪某遇到的问题,正是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最终经过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司法救助有效解决。
倪某1976年入伍,服役期间曾因腰椎受伤接受治疗。1980年12月,倪某退伍,退伍军人登记表中记载倪某曾患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但未对受伤原因作说明。后来,为了评定残疾,倪某于2013年5月找到老部队某警备区,该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出具了倪某系在执行任务时被砸伤的证明。其后,倪某多次到江苏省扬中市某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但该行政机关认为倪某无法提供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因此未受理。随后,倪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也因相同的原因均未获支持。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先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倪某向扬中市某行政机关申请评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2月28日,倪某向江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向法院调阅了一审、二审卷宗材料,并向倪某了解受伤经过和后续治疗情况。倪某提供了一份证言,数十名战友均证明倪某系因公受伤。结合某警备区后勤部卫生处的证明,检察机关认为倪某因公受伤的可能性较大,扬中市某行政机关没能提供已经告知倪某应先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的证据,倪某申请评残的诉求合法合理。
为了尽快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专程到某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该行政机关当场表示如果倪某再次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会按照正常程序逐级上报。得知结果后,倪某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结案后,又对倪某进行了回访,倪某称其评残申请已由该行政机关上报上级机关审核。
办案检察官表示,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更是一个值得尊重、守护的群体。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可以通过提出监督意见、促成和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守护他们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