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据悉,《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改事前审批为备案制。为落实备案要求,四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相关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