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刑法立法模式如何选择

姜瀛 李纯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民法法典化之际,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加快编纂刑法典。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不妨先简要梳理一下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

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即“79刑法),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即“97刑法),但均没有给予其法典名分。但刑法总则-分则的体例结构与法典具有相近性,加之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在刑法学界或实务部门的固有思维与行文表述中,刑法虽无法典之名,却不失为一部具有法典色彩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面对法典化的宏大理想,刑法不应操之过急,刑法立法模式方面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思考。

第一,重新认知单行刑法的作用及其与刑法修正案的关系。从立法技术上讲,单行刑法是独立于刑法存在的规范载体,其所规定的罪刑条款应与刑法界限分明。我国以单行本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有的地方存在交叉规定。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修正案成了刑法修改、完善的重要方式,这也有利于刑法规范的统一性、完整性及权威性。但刑法修正案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与优势,能否完全代替单行刑法的功能?笔者认为,单行刑法是对刑法的有益补充,而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修改方式,二者并不处于同一维度,也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以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具有其合理性,但难以否定单行刑法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准确理解附属刑法的特征与作用。当前,我国很多法律都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然而,这类条款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因而不属于真正的附属刑法。从域外立法来看,附属刑法往往是在一个条文中规定禁止或命令事项,在另一条文规定违反本法某一条文后的法定刑。而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的处罚需要依托于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这便加剧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负担。在其他部门法修改之际,刑法若未能及时跟进,可能会出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将有关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的罪刑规定置于相关部门法中,罪状描述更详尽具体,会让不同法律机制与法律责任的体系构造更加紧密,也可以避免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概约性叙明罪状所引发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冲突。

第三,理性看待刑法规范形式的统一化。推动刑法法典化有利于刑法规范的完整性与体系化,更有助于塑造刑法权威。“97刑法的颁行,见证了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大展开与刑法立法水平的显著提高,也确立了刑法在刑法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然而,树立刑法的主导地位,是否意味着要完全否定刑法规范载体的其他形式?笔者认为,刑法的主导地位并不等同于追求将所有刑法规范统一纳入一部法律之中;即使法典化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在犯罪治理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存在必要性也应当被认可。在始终处于变动中的社会生活面前,刑法不可能是一个完备而封闭的体系,刑法立法同样不能不回应社会关系和犯罪形势的变化。

(作者分别供职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