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改革下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以宁夏石嘴山市检察机关为例
□杜春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至关重要。本文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背景,通过分析宁夏石嘴山市检察队伍现状,试着探讨当前制约检察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措施,以期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检察队伍状况及特点
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辖1个派出检察院,3个县区检察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259个,实有政法干警257人。按照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检察官90人,检察官助理67人、书记员22人、法警24人、技术人员8人,行政人员46人。另有工勤人员15人,聘用制书记员28人。
总体上看,石嘴山市检察队伍结构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年龄结构总体呈不对称的哑铃状,且向大龄端倾斜。检察人员平均年龄42岁,39岁以下占39.5%;39岁至44岁占14%;45岁至49岁占11%;50岁至54岁占20%;55岁以上占12.2%。二是学历层次结构伴随年龄总体呈“双核”分布。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53.08%,其中“80后”占总人数的64.4%;非全日制本科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44.63%,其中“60后”占49.8%。三是女性干警占比较高。全市女性干警121名占比达47%,中层干部配备女干部占比较高,市院占比达75%。四是两级院领导班子年龄结构老化。全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占总人数的10.5%。市院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51岁;基层院班子平均年龄为50.2岁。
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人员入口交流不畅。一是人员编制补充余地小。监察体制改革后,石嘴山市检察机关人员自侦部门人员编制整体转隶,导致政法编制锐减,如全市检察系统原有政法编制337人,监察体制改革划走78名编制,实际检察人员转隶41人,转隶后全市检察机关基本满编或超编,没有空缺,导致近两年内无编制招录公务员或调入人员。二是人员交流困难多。新修订检察官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队伍的专业化,但也使一些基本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官队伍的难度加大了。各类检察人员交流转任虽然没有障碍,但实践中交流任职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程序办法还不规范、保障措施还不到位,特别是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定,市级院的员额检察官应从基层院遴选,致使市院年轻检察官助理无法参加本院遴选,挫伤了这部分干警的积极性。三是员额退出制度落实不够,退休制度尚未建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前,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在后,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后,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适应的退休制度或衔接办法。
其次,队伍结构不合理。一是队伍后备接续力量不足。目前,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正处于人员更替的关键时期: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已退休或即将退休,新进人员缺乏办案经验。检察人员两极分化,后备力量不足,中层力量断档。此外,两级院均存在因办案等原因抽调、借调人员。二是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比例配备。但石嘴山市检察系统现有员额检察官90名,检察官助理仅有67名,且存在检察官助理年龄偏大、工作缺乏主动性问题。按照上述比例要求,近年石嘴山市积极招聘聘用制书记员,以解决人手不足问题,但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不稳定,流失严重。三是中层干部配备女干警占比高。尤其是石嘴山市院12个部室主任配备女干警9名,占比达75%,性别比例不平衡、结构不合理。
再次,人员融合还不够,适应检察发展能力欠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检察职能进行了重新优化组合,一些检察人员对“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下的职责要求认识不充分,在检察业务知识储备、工作理念和办案综合素质等方面存在差距。一是部门整合、人员未实现完全融合。按照内设机构改革要求,要实现“捕诉一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优化整合,但受人员编制、结构等因素影响,人员布局仍存在不平衡,部门内部人员工作配合融合还需加强。二是聚焦主责主业检察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差距。部分干警司法理念更新慢、停留在传统办案思维,与岗位要求的素能标准不相适应,知识储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型案件,缺乏应对能力。一些年轻检察人员办案缺乏实践经验,在办案终身制要求下,办案能力低的问题逐渐凸显,办案风险加大。三是部门之间人员协调联动发挥整体合力不够。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人员相互主动衔接配合不够,开展业务工作与对外宣传业务不同步,导致检察业务工作动态反映少、调研总结少,使经验积累、借鉴、推广、理论创新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短板。
最后,综合行政部门人员职业归属感下降。综合部门定位于辅助功能,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行政人员占编制总数不得超过15%,内设机构改革后,综合部门人员被进一步压缩,但综合部门较之前却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工作任务繁重。各基层院普遍存在综合行政部门同志身兼数职,承担全院“办文办会”、协调督办、队伍建设、检察宣传、党风廉政、机关党建、计财后勤等工作,任务极其繁重,使其不能很好适应案件办理的新需求、新变化,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新媒体宣传、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显得吃力。调研中发现基层院部分干警工作时间已有10余年,但由于职数限制,导致按照原规定在基层工作15年可以享受的副科级待遇也无法兑现。在以员额检察官为主的人事管理体系下,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上升途径狭窄、发展途径单一,职业归属感、荣誉感下降。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一,突出政治建检,强化队伍革命化建设。突出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一是坚定政治信仰。坚持以主题教育为引领,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提高政治能力。突出“政治强检”要求,注重思想政治引领,研究制定加强队伍政治建设的具体办法,组织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做好检察民生实事,引导队伍立足办案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优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坚持政治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突出干部选拔任用中政治标准的考察。
第二,突出改革深化,强化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进一步深化完善内设机构改革,在优化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基础上,完善办案组织与办案团队设置,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为“四大检察”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规范人员分类管理。针对员额制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落实《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遴选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管理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检察官管理,让因工作能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员额检察官合理退出。针对分类管理后人员交流不畅等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沟通呼吁,畅通人员交流渠道。针对司法聘用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司法聘用人员基本职责,积极推动探索从司法聘用人员中招录事业编制人员。三是落实落细司法责任,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推动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四是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坚持严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全面强化内部监督。构建员额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履职监督,做到放权不放任。
第三,突出能力提升,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行发展新形势,研究提升队伍专业素能的思路举措。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讲坛、检察官教检察官等模式,充分运用好网络培训、检答网、高检院各类业务培训班等强化干警教育培训。二是优化干部培养交流机制。积极协调将检察机关干警纳入全市干部挂职锻炼的大盘子,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干警岗位锻炼,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院接受历练,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积极沟通协调畅通与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交流通道。
第四,突出激励保障,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一是抓绩效评价,激发职业热情。根据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同职业特点,健全完善分类考核机制,统筹兼顾岗位差异,正向引导担当负责、争先创优,不断激发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二是抓待遇保障,提升职业归属。抓住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契机,统筹使用两类人员职级职数,努力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帮扶救助机制,对检察人员的关心从工作向生活延伸。三是抓检察文化凝聚职业精神。组织开展检察文艺作品创作、主题征文等系列活动,提升检察职业形象与队伍凝聚力,进一步提升职业归属感。四是用典型激励引领。善于发现、积极培养、认真总结和大力弘扬身边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检察模范的带动和引领作用,激发干警的上进心和进取心,增强检察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作者为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