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北京市民政局公布《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公布《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202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拟于9月进行第一次审议。

  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志愿服务实践中存在的统筹协调不够、志愿服务组织发育不足、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举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需对现行《促进条例》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共44条,对北京市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服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要求和激励保障措施均进行了规定。

  现行《促进条例》第6条规定,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征求意见稿第6条则明确规定,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为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志愿者权益维护和争议解决条款。志愿者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明确志愿服务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志愿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对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或者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倡导设立开展专业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

  为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强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自治功能,动员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邻里互助、矛盾调解等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在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将志愿者的星级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参考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志愿服务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信用激励。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行动计划。同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另外,为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目前北京市正在通过线上形式开展志愿服务社会问卷调查活动,结束时间为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