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经济一体化下的跨境企业流动

——读《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有感

靳思远

 

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可以自由跨境流动的程度对公司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为欧盟·莫内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张学哲在《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结合欧洲法院法律政策以及欧洲公司跨境转换、合并与分立的实际案例,对欧洲公司法理论和实务进行了系统阐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协定推广的背景下,该书对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较为实际的建议,有利于促进中欧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该书第一部分概述了推广欧洲内部市场基本自由的目的和具体实现途径。作者认为,推广欧洲内部市场基本自由的目的是实现欧洲内部跨越国界的私法自治,即保障私法自治,自下而上地促进欧洲内部市场一体化。司法实务中,它主要通过欧洲法院预先裁决程序和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监督,来保障这种私法自治。欧洲法院通过预先裁决制度在欧盟法保护体系的功能方面表达其观点,进而保证欧盟法在欧盟境内的解释和适用统一。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成员国未能履行基础条约中的义务,可以将其告知成员国或提交至欧洲法院以实现其监督功能。随后,作者从案件事实、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对预先裁决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进行了还原。

公司的开业自由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自由,即公司可通过在另一成员国成立固定机构而从事独立、持续的经济活动的自由。阻碍公司开业自由的主要因素是国家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文化背景。该书第二部分提到了欧洲国家关于公司身份判断问题的两种理论及冲突,即设立说”“住所说。虽然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趋同,但仍然有成员国坚持各自的国际私法原则,这可能导致公司实施相同的跨境经济活动却产生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结果,因此需得到欧洲法院的进一步协调。

该书第三部分以欧盟内经历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但仍然保留国家影响力的金股份企业为研究对象,对欧洲法院关于资本流通自由的系列裁决进行了分析。金股份企业通常被赋予国家特权,其可能对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或控制的直接投资和通过有价证券等方式交易的间接投资产生一定限制,即限制了资本流通自由,也可能同时限制公司开业自由。一旦这种自由的限制被质疑不合理,欧盟法院将通过有关测试来检验其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有通过测试才能赋予限制的合法性。该规定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为维护公司对外关系中的交易安全,以建立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有效借鉴。它结合欧洲形势和欧洲法院法律政策对欧洲公司的基本自由进行的系统阐释,为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跨国公司的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司运营等方面提供了宝贵经验,值得学习研究。另外,涉外业务律师也可以从书中获益,在充分了解欧盟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的同时,为跨国公司提供更专业、合理的建议。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