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法院宣判9起涉疫类刑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王涵)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9起涉疫类刑事案件,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15年不等刑罚,以及1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罚金。该9起案件包括销售伪劣口罩、虚构销售防疫物资信息实施诈骗以及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案。
其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1、李某2、罗某某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罗某某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9001”“9001V”“9002V”等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等三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李某1系主犯,李某2、罗某某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其他案件包括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某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体温枪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不配合防疫检查,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并造成测温枪及拦车杆损坏案,丰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