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死”物业也要赔偿,警示物业要加强管理
2019年7月2日,贵州贵阳10岁男孩两次从高层窗台推落两个灭火器。第二个灭火器砸中袁某某头部,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6日,该案已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男孩的父母赔偿原告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月18日澎湃新闻)
在这起“高空抛物致死”案件里,由于肇事人是一名10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属于民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给受害者造成的侵权行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小区管理方,物业公司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对占用通道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男孩父母和物业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乃是合情合理的,既是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也起到很好的警示效应。同时从法律的立场,督促家长看护、教育好孩子,养成文明习惯,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小区管理服务职责,及时制止不当行为,做好日常巡查、防护工作,降低高空坠物、抛物的发生概率,以减少不必要的意外伤亡事件。
为遏制此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发布了相关意见,要求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明确“高空抛物入刑”,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显然,物业对预防、制止“高空坠物”“高空抛物”行为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由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一定的偶发性、短暂性、隐蔽性,在事发后查出真相的难度较大,此前很多地方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件,都有查不到肇事人的情况,以致难以判罚。因此,物业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发生,要有前瞻性,需要把工作做到前面,比如安装摄像头、增加安保巡查、制止占道行为、及时清理楼道堆积物品、向住户宣传高空抛物危害、组建社区志愿者等,达到共同协防的效果。
物业是治理高空抛物陋习的第一线,任务确实很艰巨,但保护住户安全的职责所在,就不能畏惧困难和麻烦,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将日常管理工作做细做好,织密防范高空抛物的“防护网”,进行常态化管理。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对违法者予以惩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则可以形成法律压力。广大民众应树立起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心,主动约束自身行为,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共同维护社区卫生和治安,打造安全放心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