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意识需加强严重损毁文物担刑责
武汉大学老牌坊被撞受损
众所周知,文物一旦被损害,将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中,对于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均有明确处罚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社记者 庄德通
近日,武汉大学老牌坊被水泥罐车冲撞受损一事令许多人痛心疾首。经核实,肇事司机为图方便绕道,致车辆罐体顶端与牌坊下沿相撞,司机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被依法刑事立案。
众所周知,文物一旦被损害,将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中,对于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均有明确处罚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大学老牌坊属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武汉大学最早的牌坊,位于武汉市街道口劝业场的民国老牌坊处,为木制结构,建于1931年,次年毁于大风。1937年,武大在劝业场原址建造钢筋水泥冲天式牌坊,也就是现在的老牌坊,迄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
而早在2001年,包括武大老牌坊在内的“武汉大学早期建筑”就被列入国务院公布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
根据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肇事司机的行为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被依法刑事立案。
武汉大学老牌坊事件并非孤例,保护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本应是常识,但往往有人不以为意,在游玩时随意破坏,甚至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2017年4月15日清晨,3名“驴友”违规在江西上饶三清山风景区“巨蟒出山”的巨型石柱上攀岩,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随后,三人因涉嫌刑法324条中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提起公诉,三人中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人还需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等600多万元。
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保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历史悠久,有大量的珍贵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那么,该条文中规定的“珍贵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具体是指哪些?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纪念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中的珍贵文物,按照具有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文物。
另外,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中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也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而“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据报道,武汉大学的老牌坊正反面均有明显破损,老牌坊“国立武汉大学”的“汉”字下沿被撞出缺口,反面原有的小篆体“文法理工农医”六字中的“理”字被彻底损坏。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损坏文物构成刑事犯罪呢?
李娜介绍说,刑法第324条规定中的“损毁”主要是指通过涂刻、打砸、拆卸、焚烧、爆破等手段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若其过失行为对文物造成破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如果损坏文物的后果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应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根据其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李娜表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的规定,对其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另外,行为人还应当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