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莫大意 签订劳动合同需警惕
很多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在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后,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法官从既往案例入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防范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
□本社记者 李卓谦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一大批学子即将离开学校,求职成为他们步入社会所要经历的第一步。找到一个好工作并不容易,然而入职后,因薪酬不理想、岗位不匹配等原因,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就业季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五年来就业季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指导劳动者高效稳妥求职,共同防范不诚信的那些“坑”,构建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被通知录用后又遭拒绝
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19年4月1日,王女士到某科技公司面试。4月2日,公司通过招聘软件通知王女士通过了面试,并向其说明了薪资待遇情况,双方约定王女士于4月9日入职,随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入职通知发送给王女士。第二天,公司又通过邮件告知,因公司自身问题无法录用王女士。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经法官调解,被告公司当庭向原告王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琳琳表示,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种“自主”必须建立在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在不伤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前提下。
但现实中,类似“先招后拒”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录用通知本身可以视为企业发出的希望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劳动者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可能丧失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
“录用通知虽然不是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了相应准备,并放弃了其他入职机会,用人单位拒绝后应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高琳琳提示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并不代表万无一失,如果用人单位反悔,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录用通知、职位及薪资约定的相关证据,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内员工被公司辞退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获支持
张先生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管理公司,担任运营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张先生称其正常工作至2018年8月20日,公司人事告知张先生因不适合公司不用再来上班,并让其在离职协议、离职证明上签字,张先生拒绝签字。后张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张先生的请求,张先生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视频录像,显示在公司的系统中其信息显示为公司辞退。公司认可该内容为公司填写,并称填写错误。公司提交的离职证明和离职协议中有张先生的签字,经司法鉴定显示,签名不是张先生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离职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公司向张先生出具离职证明,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在张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高琳琳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试用期期限内提前通知,试用期届满后与劳动者解除的,为违法解除。
提成工资约定不明确
员工应留存证据防纠纷
2018年3月,姜女士入职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销售,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业务提成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姜女士主张提成的计算标准为公司购入人才总价的10%,公司则辩称提成系公司出售人才价格与公司购入人才价格差额的10%。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成的约定为“个人业绩提成:每3万(含)跳一个点”。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公司给付姜女士3万元。
昌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郭晓利表示,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拖欠提成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产生争议的原因多是劳资双方对提成的约定不够具体。本案中,姜女士与公司关于是否有提成工资及提成计算标准的主张均不一致。
“入职中介公司、咨询公司等提成占工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定要就提成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可执行的提成约定应包括提成基数、比例、条件、计算公式、支付方式等,据此确定具体的提成金额。”郭晓利提示说,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多为制式合同,若对提成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此外,劳动者应把可计算为提成的工作内容,形成证据留存,以防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对此不认可,造成维权困难。
因离职后创业公司拒付补偿金
双方被判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马先生自2016年5月开始参与某旅游公司的筹备工作,公司注册成立后,马先生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岗位协议等文件,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内容。双方于2017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向马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年6月,马先生注册成立了另一家旅游发展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马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仲裁委裁决公司与马先生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公司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要求双方不解除保密协议中的相应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对马先生具有约束力,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马先生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马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离职前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相同或近似。因此马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公司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构成违约。
郭晓利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对特定岗位进行限制,且发放的补偿金要与岗位收入、违约金相适应,并要按时发放;对劳动者而言,应谨慎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签订后就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辞职后档案被扣
法院判决公司配合转移
史先生于2016年入职某工程公司,从事研究员工作,月工资为1.1万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10月开始,公司存在断续拖欠工资的情况,2018年1月之后的工资一直未发放。于是史先生提交了辞职信,双方于2018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资、档案转移等问题发生争议,史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万余元并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仲裁委支持了史先生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公司称同意为史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法院不持异议。史先生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因此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史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万元,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郭晓利表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拒绝或故意拖延转移档案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单位配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