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婚姻家庭编”引领全社会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旨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的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国亲属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婚前严重疾病告知义务、重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共同债务范围、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经历了多次审议、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条款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今年全国两会审议期间,还做出了部分调整和修改,不仅积极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关切,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发展,引领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日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旨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注弱势群体
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增加了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划定了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边界。在具体规定中,修改了禁止结婚条件,完善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有多项创新和亮点。
让夏吟兰感受最深的,是立法理念中,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民法典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于女性,民法典完善了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对于老人,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支持照顾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在夏吟兰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立法价值上特别注重体现具有中国婚姻家庭文化的特色和理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坚持将尊老爱幼,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互爱、和睦、诚信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时,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始终保持着对正确婚恋家庭观的引领,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问题导向和对民意的尊重。
1950年,我国颁布的首部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原则,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内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救济制度”等内容,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男女权利平等”理念的继续发展。
夏吟兰指出,自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一直由多部法律调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长期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而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遗留的问题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与执法不一。因此,需要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婚姻家庭法。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完善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不仅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还始终保持着对正确婚恋家庭观念的引领。”夏吟兰说。
设置“离婚冷静期”
是善意的提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行政程序离婚增设了30天“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
自草案公布以来,“离婚冷静期”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一些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
对此,夏吟兰坦言:“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确是我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毋庸置疑。设置离婚冷静期,是考虑让当事人通过认真地冷静地思考来决定是否应当离婚,而不是冲动之下做出草率决定。”
“在行政程序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夏吟兰指出,行政程序离婚需要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是通过冷静思考之后达成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夏吟兰谈道,离婚冷静期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很多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或者当时觉得是可行的,但是后来冷静一想,孩子的问题没安排好、财产的问题没安排好,等等。”夏吟兰说,通过“离婚冷静期”的善意提醒,可以使当事人意思表示更真实、更一致,从制度上减少冲动离婚,以及规避政策型的草率离婚。
夏吟兰表示,随着“离婚冷静期”的颁布实施,将来可能到法院的诉讼离婚数量将会有所增加,“现行的行政程序离婚是没有实质审查的,完全是形式审查,就算适用离婚冷静期,这30天里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做任何实质审查,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冷静思考。但是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就要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破裂的判决离婚。”
夏吟兰指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不设置行政程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很大程度上说明解除身份关系进行实质审查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家庭和孩子的利益。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为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简称研究会)自2015年起,就积极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讨论,承接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课题项目,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积极参加由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民法典立法研讨会。研究会组织法学法律专家深入开展研究讨论,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
从2015年开始,研究会每年借召开年会之机,同时召开“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婚姻家庭立法展开研讨,就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婚姻法基本原则与亲属关系通则、结婚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亲子关系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
每次研讨会,都有来自立法机关、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等数百位专家学者参与。
“可以说,研究会是举全会之力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组织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课题项目,我们先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内容进行反复研讨修改。2017年2月底,我们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一份总计7章155条的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夏吟兰透露,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研究会不断向立法机关提交意见和建议,每一版草案的大改小修中,都有研究会专家们的智力成果。
比如,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问题,“研究会从法定夫妻财产制模式的选择、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清偿规则、家事代理等方方面面做了认真的梳理和解答,并提出了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夏吟兰说。
除了研究会自己承接的课题、组织的各种研讨会外,研究会还积极参加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民法典立法研讨会。
夏吟兰说,研究会始终以深化研究、推进立法、服务实践、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为使命,研究成果能为民法典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职责和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