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多位法学专家谈“继承”
多位专家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实现了相关法律的稳步改进。
继承制度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备受关注。那么,相较现行的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进行了哪些改动,又有哪些亮点?
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继承编草案建议稿起草小组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陈苇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蒋月教授。
专家们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设计更为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且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实现相关法律的稳步改进。
遗产如何定义与处置
哪些财产能够作为遗产?
“在遗产范围界定上,民法典继承编将现行继承法中以列举式为主改为了概括式,这是一大进步。”杨立新说。
陈苇解释称,列举式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会不断增加,势必超出现行继承法中列举的财产种类。
“实际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存在争议的新型财产,如手机号码、QQ账号等数字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蒋月表示,为减少未来对相关规定的改动,保证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宜将遗产范围中的财产类型规定太具体。概括性的规定则保证了立法的包容性、灵活性,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而关于遗产的处置,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规定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管理遗产。杨立新表示,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不断提升,人们的遗产越来越多,“继承法实施时,万元户就已十分难得。而现在,不少家庭甚至拥有亿万资产,且遗产状况复杂,可能分布在各地,种类繁多,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加以打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这是非常必要的。”蒋月补充道,“被继承人的死亡有时无法预料,从继承开始到遗产被继承人接管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例如,继承人远在外地,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因故暂时无法赶到遗产所在地处理遗产;又比如,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分割存在争议,一时无法解决;再如被继承人死因不明,警方立案侦查,有的案件侦破可能耗时数年。”
而有些财产不可一日无主,需要立即接管或处理,否则将面临毁损。蒋月举例说,大面积正值收获季节的果蔬等种植物,需要尽快安排大量人力收割,错过时令,财产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乃至灭失。还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股份,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管理,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员工薪酬发放。在尘埃落定前,急需对相关遗产进行管理。
遗产管理人的设置还能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蒋月举例道,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在房产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时,有人抢先住进房子里,企图在遗产分割时占居优势。而遗产统一交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就能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这类情形发生。
不仅如此,这一制度还能提高债务偿还的效率,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还切实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专家指出,现实中,遗产涉及债权债务,被继承人不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务的偿还都可能因其离世被拖延,而遗产因无人管理受到毁损,或最终无人继承,将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中,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继承一开始,管理人就应着手对遗产进行登记造册、清算,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或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使遗产得以‘回笼’,而不必等到遗产分配时。”蒋月说。
同时,针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还规定了由被继承人所住地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现实中存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拒绝继承的情况,如被继承人债务过重,超过其遗产价值,继承人因此选择放弃继承。但债务仍需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由有关部门和村委会承担这一任务,就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陈苇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现行继承法仅规定收归国有,但未写明具体用途,而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了这笔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专家表示,这体现了其使用目的的正当性,同时也能避免争议。
遗产留给谁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下,外甥子女、侄子女也能继承叔伯、叔、姑、舅、姨的遗产,这要归功于代位继承范围的扩展。陈苇表示,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一种代位继承的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父亲先于爷爷离世,儿女可以继承爷爷死后留给父亲的遗产。
继承编则在此基础上加入了一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母亲先于舅舅离世后,其儿女可以继承舅舅死后留给母亲的遗产,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目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杨立新指出,继承人范围扩大体现的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和自然人支配私人财产自由意志的尊重。
实际上,侄、甥代位继承在我国传统社会家庭中并不罕见。陈苇表示,过去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中,侄子女、外甥子女对于年老而无子女的伯叔舅姨,往往要尽一定的扶助义务。而无子女家庭成员往往通过“立嗣”过继兄弟的儿子来解决继承问题。
在现代社会,也有一些无子女者通过收养兄弟姐妹的子女,解决养老和遗产继承问题。现行收养法第7条,也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条件有所放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代位继承范围的扩展,与收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习俗和现代家庭的实际需要。”陈苇说。
“此外,我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已30多年,家庭中兄弟姐妹等继承人的总量大大减少,更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陈苇说,应尽量避免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公有,因为个人奋斗一生积攒财产并不容易,当尽可能地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获得继承。
陈苇还指出,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愈发严峻,面临庞大的老年人口,其中有不少“失独”老人需要亲友给予一定帮助,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也能鼓励侄子女、外甥子女扶助或赡养老人。
“在少子化时代背景下,当前绝大多数家庭关系简单,兄弟姐妹间往往更亲密团结,侄子女、外甥子女从小受到叔伯姨舅照顾,长大后双方关系也比较密切,如果父母不在了,代位继承对方遗产是合情合理的。”蒋月说。
与甥、侄作为代位继承人共同写入民法典继承编的,还有转继承制度。“比如爷爷去世后,父亲还未等到遗产分割就已离世,儿女可继承爷爷留给父亲的遗产。”杨立新解释道,“现行继承法并没有规定转继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转继承已普遍存在。过去都是按照学理操作,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后,司法操作就有法可依了。”
除了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在取消继承人继承权方面,民法典继承编也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意愿,如其中新增了一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还新增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做出一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只要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即可恢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宽宥制度适用继承人的三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包括:一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二是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三是新增的以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的相关遗嘱操作。
实际上,尽管现行继承法中未设宽宥制度,但其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关规定。不过,其宽恕只针对一种丧失继承权行为,即上述第一项情形,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继承编将这一范围扩大为三种丧失继承权行为,体现了法律由侧重惩戒作用转向注重对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和对丧失继承权行为者改过自新的促进。”陈苇说。
专家表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除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外,在前者的悔改行动下,后者都已原谅其所为,法律也不应违背逝者生前的意愿,再加干涉。
“这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因为宽恕的门槛并不低,必须付诸悔改行动,直至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相反,宽宥制度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反映了公共政策中一以贯之的价值观。”蒋月说。
“这使得我国的法定继承权丧失制度更具人文关怀。”陈苇补充道。
杨立新还指出,在许多独生子女家庭中,被继承人仅有一名继承人,犯错后即剥夺其继承权,且不予恢复,导致财产无人继承,这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过于严苛。
在宽恕条件的设置上,民法典继承编采取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列明具体的悔改行为。“这是考虑到现实中悔改的表现形式存在多种可能情形,且不同个体对于宽恕条件的理解可能有差异,因此保留酌情裁量的空间,增加了法律的弹性。”蒋月说。
除了对继承人设定的改动,在其他遗产接受对象的范围上,民法典继承编也有所拓展,如遗赠扶养人范围的扩大。
根据现行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扶养人仅包括自然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陈苇指出,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重,民办养老院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养老的职责,老人和养老院签订扶养协议的现象也愈发普遍。但是,民办养老院属于私营企业,非集体所有制组织,不符合现行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规定。
专家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将遗赠扶养人范围扩大,能够满足当前多元化的养老需求,也有助于促进人民群众互相帮助,引导社会尊老爱老养老,并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
遗嘱怎么立
从明年1月1日开始,通过录像或设备打印的方式也能立下遗嘱了。民法典继承编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也列入有效遗嘱形式中,“充分利用了科技带来的便利。”蒋月说。
“特别是打印遗嘱,其意义重大。”杨立新表示,如今人们的书写习惯已经改变,常以电脑打字代替书写,效率更高。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符合新科技时代的需求。
蒋月还指出,手写遗嘱存在诸多不便,如有涂改,必须通过法律承认的形式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而打印遗嘱则大幅提升了方便程度,只需在电脑上修改好,最后打印下来,且纸面无涂改,十分清楚、干净。此外,手写遗嘱常出现字迹潦草难辨、有错别字的情况,如果涉及关键问题,易产生争议。
“实际上,打印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已较为常见,但由于现行继承法未有相关规定,继承人易因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陈苇说。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没有一致标准,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杨立新说,民法典继承编不仅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且统一规定,继承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须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并写上年月日。
“录像遗嘱也是如此,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在录像中记录继承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蒋月说,这些规定保证了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指引。
在丰富遗嘱形式的同时,民法典继承编还删去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根据现行继承法第20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使用的原则,但实际上并不合理。”陈苇说。
专家指出,这一规则可能会限制遗嘱人的自由意志表达。如果遗嘱人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对遗嘱内容进行了改动,但由于健康等限制因素,无法前往公证机关,或不便请公证员上门,另立公证遗嘱,则只能根据原来的公证遗嘱处置遗产,导致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
“且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真实有效性并不低于公证遗嘱。” 蒋月还指出,我国公证机构数量有限,往往分布在大城市和县城,距离农村居民居住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地点较远,村民想利用公证遗嘱十分不便,尤其是订立公证遗嘱之后,撤销或者重新再立一份公证遗嘱的成本很大。
“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意味着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有利于遗嘱人真实愿望的实现,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陈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