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科学立法防止未成年人游戏沉迷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近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就科学立法防止未成年人游戏沉迷等问题进行了热议。
“刺激、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的不良内容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年全国两会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并尽快立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兼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的提案。
朱永新提出,因网络游戏时间不限和内容分级不细等原因,3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游戏中接触到暴力、赌博、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更因不良信息的毒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针对该现状,朱永新建议,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建立网络游戏分级监管与评价机制;修订完善网络游戏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阳海玲则呼吁应尽快开展相关立法调查和研究,加快完善网络游戏监管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规制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如,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对那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运用不正当营销手段、设置易成瘾游戏规则的企业,必须进行引导和规范,矫正其违法行为。
现象:
未成年人易沉溺于网络游戏
据阳海玲介绍,因网络游戏时间不限和内容分级不细等原因,60%以上的未成年网游玩家视力下降,且未成年人在游戏中接触到一些违法不良信息,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
对此,阳海玲认为,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对政府部门进行网络内容监管、互联网企业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家庭教育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已意识到网络游戏产品要区别对待成年人、未成年人用户,并由此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分级管理制度。
据了解,2010年8月,我国实施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制度虽然已经明确互联网运营商以及网络游戏内容生产企业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时候缺乏可操作性,更多的是依靠网游运营商自觉遵守。有的运营单位为追求利益,并不会主动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即便采取,也只是装装样子,很容易就被破解。”阳海玲认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健全分级制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建议:
修订完善网络游戏法律法规
对于如今网络游戏乱象,朱永新表示,造成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未成年人自控力差,监管缺乏有效手段;行业监管不细不实,缺乏有效强制力;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内容宏观,缺少具体的细则和分级方案,执行效果不明显。
基于此,朱永新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建议从网络游戏类别、认证、时长、充值方面建立网络分级制度,游戏企业必须执行。根据目前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和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包含暴力内容、不良语言、性内容等),可从早教类、管控类、限制类、禁止类等方面划分,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建立网络游戏产品分级制度,其中包括实行用户注册登录实名认证分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信息、手机号、人脸识别等),实行未成年人登入网游时段、时长监管分级,实行游戏充值限额分级等。
二是建立网络游戏分级监管与评价机制。建立第三方网络游戏分级监督及评价机构,试行行业自主监管,制定评价标准、评价体系。
三是修订完善网络游戏法律法规。建议立法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游戏分级”相关内容,同时各地区也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调整完善相关管理条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