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二中院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李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上海二中院第一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法律条款,“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
刑事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意义的“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这也进一步完善了“从业禁止”制度体系,杜绝了一段时间内违背执业义务和道德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再犯罪的可能,并起到了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从源头遏制证券犯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具有重大意义。
证券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更因其牵涉大量社会资本而具有引发经济动荡的可能。此次刑事意义上“从业禁止”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有效地打击了证券从业人员的金融犯罪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