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委员: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职能鼓与呼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一直颇为关注,今年他提交的多份提案,多与此有关。


  今年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第13次参加全国两会。在当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之前,他已经连任第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新中国第一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汤维建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一直颇为关注。在往年的全国两会中,他也提交了多份相关的提案。今年,他带来的提案一如既往地关注和呼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


  呼吁野生动物保护

  应重视检察院的作用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汤维建带来的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写入法律的提案中,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

  “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汤维建说,检察机关应当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者,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尽职履责,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为此,他建议增补民事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42条至第55条),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并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三管齐下,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他还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决定》启动司法解释程序,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他还建议国家出台文件,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人或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持续关注公益诉讼有关议题


  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汤维建提交了两份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提案。今年,他又带来了关于分阶段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提案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克服“鉴定难”“鉴定贵”的提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汤维建认为,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将伴随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全过程,这是实践的实际需要。因此,需要开展调研,制定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宏观规划。

  汤维建认为还应该推行一揽子修法计划,修改完善相应的实体法,使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获得实体法的明文确认。他建议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条件尚未成熟,但先行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纳入立法规划。“在该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获得更加明确的规定。”

  他还建议制定司法解释作为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过渡形式。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首次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此以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迅速,绩效可观。不过,汤维建认为,应该看到我国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的鉴定机构存在着数量不足、鉴定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公益鉴定评估标准、鉴定费用贵、鉴定周期长、鉴定公信力不高等诸多不完善之处。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鉴定贵’,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就因为鉴定费用交不起而不得不搁浅,检察机关尽管目前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可以先鉴定后缴费,但败诉后缴费问题仍是一个负担。”汤维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他还建议应当摒弃目前的“各自为政”的多头管理体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统一管理的体制,有利于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建立环境公益鉴定人制度,在资质上对环境公益鉴定人和其他鉴定人员做一定区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建立专门的专家辅助人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使用;还应制定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准则,建立统一的鉴定规范标准体系,杜绝鉴定不规范、种类标准繁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