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害人提供救助凸显司法温度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埋母案”。该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迅速选派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高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同时,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伸出援助之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
“埋母”事件发生以来,引发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和舆论的高度聚焦。人们无不谴责马某的残忍和无德,无不同情被害人王某某的可怜与无助。而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做法,凸显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文明与进步,并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温暖与体恤。
在大多人印象里,司法机关以打击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给人的印象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指控被告人罪行,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
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一部分。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温情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的体现。因为,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恢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抚慰受到侵害的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如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情形的,检察机关即可提供司法救助。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年龄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本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子却成了加害人而身陷囹圄,无法指望也不能再指望其承担赡养义务。于情于理于法,王某某都有获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做法,无疑是在其最困难、最绝望的时候“雪中送炭”,既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温暖与人文关怀,也让公众对司法机关有了重新认识。
可以说,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冷冰冰且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充满文明理念的现代法治机关。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自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尤其是,对于被害人而言,得到司法救助的实际意义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轻。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仅忙于打击犯罪而忽略了被害人的困难和诉求。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无论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一些确实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司法救助,何尝不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