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合理安排 捐赠款物拨付进度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精准开展慈善活动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5月1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巩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前期慈善捐赠做好收尾工作,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对于前期重点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和生活应急需求的公开募捐活动,要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的调整,相应调整募捐时限、适时予以终止。

对于前期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尚有结存的,根据境外输入疫情压力较大地方的需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向有需要的地区拨付;也可以根据疫情变化及时安排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重点群体抚慰和抗疫一线人员关爱等疫情防控相关用途;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不允许长时间积压。

凡是开展捐赠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已经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

同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逐级拨付逐级公布的要求,将接收单位的名称、接收款物的金额数量及时向社会公开。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面向重点人群精准服务,包括新冠肺炎患者、逝者、隔离人员及受影响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疫情影响致贫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疫情防控一线奋战的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遇到困难的群众。

对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各地要重点支持疫情善后与疫后恢复,特别是支持湖北省综合发挥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作用,有力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