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知之幕”与程序正义
——读《正义论》有感
□刘梓沛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抽象的“无知之幕”为前提,论证了正义原则源于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同时提出了三种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作者设定了一个“无知之幕”,即处于原初状态中主体认知情况的假设,包括没有人知晓自己或他人的社会地位、生活计划以及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及文明程度,人们只知道身处在正义环境之中。罗尔斯以此假设为前提,论证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这两条原则实质上包含三条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公正平等机会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指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重在解决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先天给予的差异(外在因素如家庭出身、内在因素如体力等)尽量消除,使自然差异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公平机会原则,要求社会公职在形式上对公众开放且所有人都应有获得它们的公平机会,以保证拥有同等天资、能力和意愿的人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在书中,作者将“程序正义”划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其中,“纯粹的程序正义”更接近当代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也是罗尔斯论述的核心。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程序”和“有标准”的程序正义。“有程序”是指可以保障预期正义实现的程序,且该程序本身也是正义的;“有标准”是指针对怎样的分配结果是正义的结果,有确切的标准,且该标准独立于程序存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标准”而“无程序”。作者以刑事审判诠释这种程序正义说,任何刑事审判都“有标准”,即预期的正义是任何触犯法律并被起诉的犯人都应受到与自己所犯罪行相当的刑罚,而任何无辜之人都不应受到冤枉。然而受证据采信、法官审判等因素影响,即便存在好的、公正的程序,也有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即“无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有程序”而“无标准”,即独立于结果之外存在的正义程序,严格地遵循程序必将产生正义的结果,但对于怎样的结果为正义,缺乏明确的独立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作者在书中提出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是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也不应当忽视“无知之幕”的前提以及实体正义的价值。单纯强调“纯粹的程序正义”,忽视社会现实以及公众认知是没有意义的。同样,程序正义也应当结合实体正义,任何脱离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亦不可取。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