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524日。

《办法》共6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等。《办法》明确,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自然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的保险业务,适用该办法。要求在办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均需要进行实名查验和记录。《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实名信息查验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将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对其实名信息将在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中予以记录等情况。《办法》强调,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对实名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要求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