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祖华:交通违法行为跨省异地处理将全面推开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本社记者就该规定中的热点条款及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李祖华。
近日,公安部发布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继2008年修订后的再次修订。此次修订较2008年增加了12条,修改了11条。
新规明确了可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电子证据使用、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等,具体有哪些变化,将给驾驶人带来哪些影响?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陕西省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治安教研室主任李祖华。
李祖华认为,除上述内容外,新规还明确了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程序,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信息转移制度、举报制度,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联系浮动制度等,还完善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重新检验程序。
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
记者:近年来,随着车辆、人员大流动,跨省异地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多,新规对处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李祖华: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新规的实施,既便利了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新规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记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意味着交通电子证据越来越重要,新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李祖华:新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5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5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在原有直接送达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电子、公告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还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这将极大地便利群众处理违法行为。
不及时主动处理将被行政处罚
记者: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方面,新规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李祖华:主要增加修改了11个方面:1.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接受处理。2.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30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机动车有5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行为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公告期为7日。4.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接受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可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6.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7.公告应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8.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露个人隐私。9.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10.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等。1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记者:有的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按照新规将如何处理?
李祖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对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异议申诉及租赁汽车违法处理
记者:无救济则无权利。新规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何新规定?需提交哪些资料?
李祖华:原规定明确,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按照新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还明确,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新规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既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又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很有意义。
记者: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对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的,新规有何规定?
李祖华:对此,新规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酒驾醉驾检测程序进一步完善
记者:近年来,酒驾醉驾备受关注。新规对此有何规定?
李祖华:此次新规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主要增加修改内容有8个方面:
1.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醉酒驾驶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2.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3.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4.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5.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由两名交通警察或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5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5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6.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7.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