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本报讯(记者汤瑜)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重点对六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三是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四是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五是规定信息转移制度。六是增加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此外,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10日减少到5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为鼓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据了解,这一改革措施将于5月1日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先行试点,于6月底在全国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