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运用应因地制宜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特约撰稿 廖明 刘子寒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明确了评价内容、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结果运用等。针对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运用等,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第一,评价结果运用可加大对一二级商业银行的促进力度,提升积极性。目前,在推进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尚存在困境:经营结构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目前对大企业贷款项目存在依赖性,缺少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无法从源头上适应和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灵活性等需求;经营成本方面,缺乏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贷款制度设计,相比于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向小微企业贷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最重要的方面是风险控制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居高,贷款利率较低,商业银行风险成本大幅增加。基于这些原因,商业银行目前在主客观方面都不具备快速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能力和积极性。因此,在评价结果方面,应通过给予评价等级较高的商业银行实质性的政策优惠来提升其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积极性。
第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不能“一刀切”。该“一刀切”包含,地域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地域方面,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尚不均衡,受区位因素影响,不同区域在资源禀赋、要素结构、对外经济交流等多个方面不尽相同,不同区域小微企业所获得的发展机遇不同,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也不同,因此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即可将指标评价体系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情况”中的不良贷款百分点按照我国经济区域(如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部)划分,设置不同程度的容忍度。金融机构分类方面,目前,相较于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水平普遍较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尚且可控。因此,针对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也应按照阶梯型设置,而非“一刀切”。
第三,3个百分点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值得商榷。目前,为了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和综合成本,已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到3个百分点,但参考2019年6月23日央行和银保监会首次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年)》数据:“截至2019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5.9%,比大型企业高4.5个百分点,比中型企业高3.3个百分点”。因此,目前3个百分点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是否合理尚需商讨。
第四,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办法》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质效。为快速实现该目标,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小微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目前,商业银行信用体系过于依赖银行征信系统,但很多情况下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全面、系统地反映出银行所需信息。因此,健全小微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可以解决贷款不良率高等问题。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