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拟划分四个等级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410日,记者获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59日。

《办法》共632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附则等。主要涵盖“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确定评价机制,规范组织开展方式及流程”“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三方面内容。

《办法》强调,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主要涵盖五方面评价要素: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

《办法》明确,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开展评价。银保监会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由属地银保监局进行监管评价。评价工作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商业银行按照《办法》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银行自评完成后,监管部门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监管部门在初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监管部门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