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试点开展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工作

本报讯(记者李周恩) 记者从云南省高院新闻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据悉,从施行之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