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发文 规范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为: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1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1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为解决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规范长期医疗保险发展秩序,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还要求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有意向选购医疗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短期医疗保险产品或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根据自身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尤其要关注等待期、免赔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费率调整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由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同时也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