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手游CG动画侵权案终审判赔55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王彦杰)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倩女幽魂》手游(下称《倩》手游)与《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三被告运营的《倩》手游侵犯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减了判赔额,改判三被告赔偿原告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微微一笑很倾城》为顾漫所著长篇小说,20088月起于晋江文学城连载,花山文艺出版社于20148月出版本案《微》小说版本。在案证据显示,该小说豆瓣评分为8.1;截至201612月,百度百科中《微》小说词条、百度文库中该小说电子书有300余万人在读。

  2015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说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将《微》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大神圈公司后曾开发《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但案件审理时该手游已无法下载。

  20158月,网易杭州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已获得小说原著作权人就《微》小说拍摄成电视剧的合法授权,为电视剧制作方)订立《品牌内容合作合同》,约定网易杭州公司旗下的《倩女幽魂》游戏为《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简称《微》剧)的唯一游戏植入合作品牌。《倩》手游于20164月同时在ios和安卓平台上线。

  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中使用了《微》小说的内容,为《新倩》端游制作的宣传视频等亦使用了《微》小说中部分内容,网易杭州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微》小说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神圈公司还主张网易杭州公司等为宣传游戏实施了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推广关键词等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已确认上述涉案行为停止的情况下,请求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的责任。

  一审判决网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响;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8.5万元,广州网易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广州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微》小说对于男女主角白衣琴师和红衣刀客形象、特定设计均体现了对于人物形象、场景设计的独特选择,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涉案CG视频中的男女主角及其宠物形象等均与《微》小说的上述内容存在对应关系,二者之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微》小说原著作权人已将小说的移动端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授予大神圈公司,网易杭州公司等的涉案行为亦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对《微》小说享有的与改编权部分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鉴于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不同法律属性,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可以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

  结合大神圈公司与律师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案件所采信的公证书证明事项以及大神圈公司的赔偿请求获支持情况,二审法院酌情予以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