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学思维之经典著作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特约撰稿 姚耘杰

第一次认识卢梭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当时对卢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论》仅有一点概念、名词上的认识。再次接触到《社会契约论》是在大学第一节宪法课上。其时,老师介绍《社会契约论》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本书值得大家细细品味。通读本书,大致分为社会结构与契约、主权及其权力、政府及其运转方式、几种社会组织四个部分。

卢梭在该书开篇就明确了自身的立场与讨论角度——一个有权利参与政治的人,理应有义务去研究政治背后的深意。同时,作者抛出了自己的命题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初看,这是一个辩证命题,阐述了相对自由与束缚的两方面,但结合全书可知,它表达的含义是,人生而平等独立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生存,便集合为一个国家,使自己的生活得以保障。建立国家需要以契约作为联结,而在契约下的这种结合方式,要使所有人得以自由、平等。

作者在开篇首先提出,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可见,在讨论社会契约前,有序是必要条件。然而社会秩序并非是无根之萍,也是由一定约定而来,比如,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父子之间的抚养,依赖与独立的关系等。人生而自由,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在以奴隶制举例时,作者对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进行反驳:没有人天生就是奴隶,生在奴隶制下的人因为制度枷锁,磨平了他们的斗志。在作者看来,权利并非由强力构成,人们应该只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但从人生而平等角度看,社会契约需要自由与权利的部分让渡,而当全部让渡后,奴隶制这一不合理的制度就诞生了。一方是绝对的权利,一方是绝对的义务,这必然是荒谬的。

因此,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凭借着契约来实现。然而,正如卢梭书中所言,社会契约使人类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事物的所有权。这层自由中包含着道德自由。其在丧失与获得之间,是转让、让渡。这也引发了许多新问题,比如:集体在接受个人财产时并非剥夺,而是保证个人对财富的合法占有,使其变成一种权利,使享用变为所有权。既而,卢梭提出社会公约,契约并非是要消灭人自然获得的权利与平等,而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平等来消灭自然状态下人的不平等,从而在集体背景下,由于约定而人人平等。

在订立契约进程下,公意是不可忽视的。首先,主权作为公意的使用方式,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其次,公意作为公众的意志,必然是永远公正的,只可能因为广大人民认识条件的局限而未必完全准确。因此,公意应在目的和本质上统一,从全体出发,对全体适用。

从个体意志看,权利的让渡对个人的意义十分重大,以争议最大生死权为例,正是为了保障自身不受凶手的迫害,人们才同意如果自己是凶手就会被处以极刑。因此,个人生死权的让渡实则为了保护自身,从而缔结成了社会公约。

签订契约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卢梭认为,法律是具有普适性的,既而法律可以规定某个阶层的特殊性,享有特殊权利,可以确定某种制度,但却无法指名道姓地给某个特定的个人以权利。因此,法律不由个人制定,而是公意的最终结果,高度统一。立法者的必要性在于公意虽然公正却未必永远明智,要避免受个体意志的诱惑。立法本身,也不能光制定法律不去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一国人民的实际。从这一点上看,社会契约的制定是有指导意义的,公众所签订的契约一定是符合现实国情,民族意志的。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的制定,建立在保证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做到大环境下每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这样的契约使我们建立起一个牢不可摧的国家集体。实际上,大家可以看到,因为社会契约人们会失去天然自由,但正是人们靠个体的力量难以突破生活的阻力,才有了社会契约、谋求社会的自由。依靠社会契约,使人与人之间不断趋向于平等,实现物质与精神上的自由。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