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公司法维护员工利益可行吗?
——读《公司法的失败:基础缺陷与进步可能》有感
□特约撰稿 吴超青
《公司法的失败:基础缺陷与进步可能》一书的英文原著于2010年9月出版,作者肯特·格林菲尔德是国际公认的宪法学者和公司治理学者,现任波士顿学院教授,中文版由李诗鸿翻译。作者在书中对当前美国公司法一些看似司空见惯且理所当然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并建议赋予公司法更全面和公平的视角改变现状。其中,作者最吸引人的观点是公司法应当重视员工利益。
首先,作者认为,改变股东至上主义功利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员工利益的逻辑起点。书中揭示了主流股东至上主义观点中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非理性。作者认为,这一取向不仅导致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严格责任与尊重公司管理层决策的司法政策之间的矛盾,而且在工资水平停滞不前和收入极端分化两大严峻社会问题上推波助澜。作者认为,公司法并非纯粹的私法,它也存在公法属性与价值,应当与劳动法、环保法等法律获得相同对待,诸如平等、尊严等非功利、非货币的公法价值应当在公司法中体现。这也是作者贯穿全书的价值取向。
其次,该书表明,重视员工利益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在学理上也具有正当性。作者指出,代理成本既可以用于证明保护股东利益,同样也可以用来论证保护员工利益,而且员工控制代理成本的机制更不健全:他们无法进入管理层从而影响决策,也没有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制度保护,退出成本十分高昂,和股东相比,是弱势群体。在作者看来,股东不是公司唯一的投资者,员工付出的劳动也可以视作其对公司的投资,他们对公司也享有剩余追索权。更重要的是,如果承认生存也是公司追求的目标,那么与偏好风险的股东相比,厌恶风险的员工显然能更好地代表公司利益。
该书与专注最大化股东财富的主流观点不同,作者从更全面的视角来考察员工利益对公司和社会整体效率最大化的有益作用。作者呼吁,在劳动力市场环节,引入反欺诈机制。作者认为,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契约也具有关系契约性质,权利义务内容是合同无法也不便明确的。进入公司后,如果员工在公司治理过程与结果中感觉自己被公平对待,那么他们会更愿意为企业专属技能投资,工作也会更积极。反之,企业将在员工身上付出更多监督成本。
最后,通过公司法维护员工利益是否具有可行性?换句话说,既然已经存在外部政策工具,如就业法、劳动法等,为何保护员工、重视员工的大任仍需要公司法来承担?作者的回答是:内部变化优于外部施压,一步到位优于事后补救。若管理层发自内心地将维护员工利益作为信义义务的一部分,由于他们比政策制定者拥有更丰富的商业经验,那么最后的结果也会更好;公司在决策与分配上公平对待员工有助于培养信赖,使员工自发地提高效率,这也是外部政策和收入再分配措施无法达到的效果。简言之,通过公司法维护员工利益具有可行性,因为公司法更有效率。
笔者认为,作者对公司法应当重视员工利益的论证可谓精彩,但对于可行性的论述还未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例如,增加管理层对员工的信义义务将带来员工的监督成本,而且监督的收益可能是低效的:管理层或许会以行使对一方的信义义务为理由反驳来自另一方的质疑;在董事会设置员工代表席位以后,如何既让员工在决策过程中获得平等的体验而又不至于导致太多争吵、牺牲决策效率?尽管声称公司应当致力于提升社会整体福祉,但作者未提出特定议题下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与员工利益何者优先、何者居后的判断标准……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公司法来维护员工利益的可行性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具体分析这些细节问题得出的结论依然是公司法关注员工利益的整体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其论点的说服力将大大提高。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