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远程工作的劳动法律制度

孙承璐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疫情期间,国务院积极出台相关举措,规定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对正常的上班时间作出调整。同时为加强引导各地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为解决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难题,在财政、金融、创新、公共服务等影响市场运营的领域采取有力措施,从而减轻企业压力。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致全市企业书》,鼓励企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并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立足于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呼吁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强化主体责任,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并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一、趋势、问题及域外立法比较

远程办公利于塑造生态和谐的绿色生活方式,其工作自主化特点更利于人才吸引,能简化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结构。

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4方面的问题:1.员工管理与考核的双重难题;2.具有潜在的信息安全与隐私权侵犯问题;3.远程工作的工种范围具有局限性;4.工伤认定问题不易界定。

居家远程工作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手工业家庭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工作模式被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纷纷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规范,其中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最为具有代表性。通过对英、美、德、意4个国家关于居家远程工作立法情况及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障居家工作者的休息权。(2)注重员工个人信息保护。(3)保障居家工作者健康发展。(4)具有专门的监管机构。

基于居家远程工作的特殊优势,除英、美、德、意等欧美发达国家外,越来越多的亚洲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呼吁采用新型办公模式,企业也逐渐重视并加以实践。日本企业也逐渐设立试点采用“居家远程工作”制度,测试工作效能的可提升性和安全保障的可控制性,结合实际情况逐渐引入新型办公模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居家远程工作这一新模式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采用居家远程工作的企业规模现状尚处于成长阶段,相关立法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当前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居家远程工作制度建议

(一)加强软文化建设和硬实力提升

首先,良好的技术支持是企业硬实力的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可租用公有云平台、服务器,构建远程办公系统;对能够掌控移动办公平台的软硬件及数据,能较好地保证企业数据安全性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构建平台方式,要保证网络智能办公系统的功能模块的技术投入,确保企业内部有统一通讯平台、信息交流平台等技术支撑。在远程办公平台基础上,发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多样性,实现在疫情期间对居家远程工作人员的线上监督和管理。

其次,疫情期间建议企业注重采用个性测试、情景模拟、系统评价等方法招聘或遴选适合居家远程办公的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企业选择不同的用工模式或者工时制度之前,企业要结合地方性的政策,认真研读特殊用工模式或者工时制度的相应标准,企业内部及时更新与不同工时制度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与企业法务、法律顾问或者律师第一时间沟通,做好相关法律风险的合规性处理。例如:企业采取居家远程办公模式时,对疫情期间员工因正常工作原因产生电费、上网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进行补贴等。

最后,企业拥有灵活可靠的考核机制,在居家远程工作线下监督存在难度的情况下尤为重要。疫情期间企业要明确远程办公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安全、签到方式、工作汇报等相关的要求,明确旷工违纪等相关情形。完善企业《员工手册》或相关管理制度,将远程办公、在线打卡等纳入制度范围内,并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企业也应注意向员工明确绩效期望,摆脱绩效考核的结果只在物质奖励上体现的弊端,试图逐步将其向员工培养、晋升等方面过渡。在坚持同部门或团队员工采用相同的评估程序和指标的标准化考核原则的同时,发挥好持续沟通和及时反馈机制的作用,及时更正错误和误报,确保考核结果准确性、透明性、公正性,促进远程工作模式向良性方向发展。

(二)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基本权利

首先,疫情期间,在居家远程工作中,日常工作的进行主要借助网络,为保证企业-员工远程办公的顺利进行,防止商业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法人员窃取利用的严重后果,疫情期间企业应注重定期检查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并及时检测系统内部存在的漏洞,建立从雇员家到公司网络的安全连接,强化疫情期间企业信息的加密工作,减少商业信息和员工的隐私遭受侵犯的风险性。同时,应积极开展线上网络安全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此外,企业应做好信息安全规划以及信息安全年度预算,做好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运维、培训以及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外部专家,提高防护能力,保证办公系统的安全。

其次,在维护远程工作劳动者的隐私权方面,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双方应为远程办公营造合适的家庭办公环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划定独立空间,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企业对远程工作员工进行监督管理时,会最大限度地解决措施不当侵害隐私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踪轨迹归属于隐私权范围。企业应注意疫情期间要求员工发送定位进行打卡时,建议企业事先由员工书面确认并同意使用定位系统进行考勤,同时保证非工作时间不对劳动者进行定位,妥善保管相关信息,严防信息数据泄露等问题。

(三)化解远程办公的限制性因素

首先,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为员工提供在家工作机会需要全方位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目前疫情期间由于部分企业在选择远程工作模式方面经验不足,建议远程办公方式宜采用“试点、完善、推开”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疫情期间选择居家远程办公模式时,应明确远程工作计划,包括规划远程工作开展的规模、时间长短、成员协作方式等,帮助员工全面认识远程工作的优缺点。

其次,在疫情期间建议政府引导搭建第三方经验交流平台,鼓励成功企业多做经验分享,企业吸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应注重科学选择适宜的远程劳动者。在企业成本和技术支持方面,企业应引进先进技术,开展远程工作者培训,提升员工的远程技术应用能力,利用远程工作模式的红利抵减企业投入远程信息化的费用。此外,企业管理者应改变传统管理思想的惯性,即对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持有保守态度。主动更新传统监督管理方法,用不断发展的眼光看待居家远程工作这一新兴模式。

(四)完善远程办公工伤认定赔偿机制

首先,疫情期间采取居家远程工作模式时,企业应依法向需要远程办公员工送达远程办公通知并规定相应要求,固定相关证据。例如:企业与员工就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进行事先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时,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认定工伤的相关情形,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当出现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具体而言,为了避免健康和安全问题由哪方负责的复杂化,远程劳动者除不应该因在家里工作接受较平时降低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之外,企业和远程工作者双方应该书面协议固定以下事项进而有效避免工伤纠纷问题:(1)企业是否有权力远程进行安全检查或者作出其他安排,例如:要求员工提交清单或工作区域照片;(2)房屋何部分会被认为是“工作场所”,其是否包括浴室、厨房等区域;(3)远程工作者必须立即向其主管报告任何事故和伤害事项;(4)如何对雇员的工作情况、环境进行检查以及明确调查事故或伤害的程序;(5)明确工作分配、截止日期、加班问题等规定。

其次,因电传劳动工作者自主性较高,工作时间分配较为自由,对于具体的出勤和确切休息时间,应当由劳动者自我记载,并通过电子设备记载后电传企业记载。由此,为了规避疫情期间因居家远程工作引发事故,利害关系人举证瑕疵、不足等问题,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进行日常居家远程工作时,应当监管好远程工作办公管理制度,允许远程办公的企业可以选择安装任务监控软件来提高对职员的监督水平,在该软件中的职员计算机活动被记录下来,以便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地点以及缘由。例如: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登录到网络,在休息和午餐时注销。如果确实出现索赔,雇主可拥有显示某些软件何时被使用计算机何时空闲的数据。

再次,传统的用工方式下工伤认定,劳动者主张因正常的生理需求遭受侵害时一般会被支持。疫情期间居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由于正常生理需求而发生事故时,在工伤认定中应当被支持。例如美国“个人舒适原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规则,若雇员在工作期间从事满足个人需求的行为,是雇佣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或者有利于提升雇主利益的,也可将其纳入工伤保护范围。因此,居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间歇、餐饮期间、如厕期间等发生事故受伤时,也可比照劳动者在一般用工情形下的规则适用。由于企业监控员工活动或控制员工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能力有限,有些企业可能选择订立额外的安全措施,以减低风险,因此企业可以就此情况制定并落实家庭办公室安全检查表,其主要查验核实,消防措施方面:(1)是否安装消防烟雾报警器;(2)灭火器械是否有效可靠;(3)有燃油器具的地方是否有一氧化碳探测器。应急程序方面:(1)是否制定了疏散计划;(2)急救用品是否充足;(3)紧急电话是否可以联系到本人;(4)是否建立定期联系时间表。电气安全方面:(1)延长线状态是否良好;(2)电线和电缆是否有绊倒的危险;(3)插座是否接地、过载;(4)电气设备是否有电涌保护、足够的通风。一旦在远程办公期间员工受到伤害,企业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必要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根据地方要求进行工伤申报。当劳动者在家从事的其他行为,并非履行劳动关系所必不可少或与用人单位利益无关联的,则此类伤害在工伤当认定中不应被支持,例如:打扫工作区域外的房间过程中受伤。

最后,根据某芬兰公司在2014年关于远程工作的研究报告,在1508名受访者中,53%的群体存在肩部疼痛,46%存在颈部疼痛,三分之一的人群存在背部疼痛,疫情期间企业采用居家办公模式应确保员工在家安全的,在开始在家工作之前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的健康和安全政策,由员工填写居家工作的安全调查表或者协商一致由企业远程方式查看,在此过程中应注意:(1)办公设施应符合人体力学要求,员工的桌椅和其他配件的质量应与办公室相似,例如家庭办公室桌子的高度和坚固程度应适宜,足以盛放任何外围设备的重量;(2)员工工作平台应调整正确,办公设备处在正确的高度,例如厨房的桌子不是一个理想的工作平台,其不允许手腕相对键盘的正确位置;(3)照明应安排适当,电脑屏幕不应该有反光或眩光;(4)工作调度(工作负载)职责、期望、截止日期应清楚地列出,并得到主管和远程工作者的同意。相关证据应及时存档,并定期重新检查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继续遵守安全调查要求。企业应注意的是,不要让员工“工作过度”,因为居家工作有一些在办公室环境下不会发生的自然休息,例如:与同事讨论工作或走到打印机旁提供可以改变身体姿势的机会。这是家庭办公所缺少的,长时间保持相同的身体姿势或者重复动作会导致各种肌肉骨骼损伤,例如:长期跪坐或者蹲坐所致半月板损伤、肘部长时间压力所致鹰嘴滑囊炎等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劳工组织2010版国际职业》中,国际劳工组织已将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列入职业病目录中。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病目录作了开放式的规定。

(本文为摘编,来源于上海市法学会。原文载于2020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疫情防控专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