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婚姻家事问题如何解决?江苏省律协婚家委志愿服务队来答疑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刻,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律协婚家委)在江苏省律师协会领导下,于2020年2月5日发起“心系武汉,情满天下”公益法律服务倡议,成立家事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队。与此同时,江苏省律协婚家委主动与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合作,安排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参与江苏省妇联12338维权热线的接听和宣传工作,成为该热线的法律服务志愿者。
在疫情防控期间,每周一至周日,志愿律师们不间断地为公众提供专业的家事法律公益咨询服务。公益咨询服务的内容涵盖在疫情防控期间就如何有效调整与处理家事问题,如何处理结婚、债务、离婚、子女的探望权以及在疫情期间如何调整心理,缓解焦虑情绪等多个方面。
隔离期间,民政部门是否可以通过提供远程视频办理结婚登记?
小杨与小美是一对恋人,因疫情被隔离。但小杨与小美很相爱,本来商量2月14日情人节回苏州领结婚证。现在民政部门都讲究高效和无纸化办公,民政部门是否可以提供远程视频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认为,不可以。目前还没有远程登记服务。因结婚登记属于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机关有审查的义务和职责,需当面审核材料和身份、当事人真实意愿等情况,远程登记目前不现实。建议当地疫情结束后再去登记结婚。很多地方民政部门均有规定,疫情期间原则上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服务。建议当地疫情结束后再去登记结婚。
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带好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州市民政局于2020年1月26日发文已经取消2月2日开放婚姻登记,正常工作日提倡预约服务。
隔离期间,担心未来意外发生,如何提前规划财产安排?
朱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朱女士认为自己在民生保障部门工作,属较高风险感染新冠肺炎人群。朱女士提心万一出现意外情况,孩子还未成年。因此,朱女士想提前规划好对财产的安排,该怎么做?
律师建议,一是可通过立遗嘱来做规划。二是除考虑意外身故立遗嘱外,朱女士还应考虑到自身意外失能情形。由于孩子并未成年,朱女士和孩子该如何安排,由谁照顾问题。三是可能涉及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问题。具体操作专业强,从现实案例来看,即使是简单遗嘱,由于缺乏专业指导,从形式到内容存在很多问题,诉到法院被否定的比较多。比如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建议专业律师介入进行帮助。
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疫情期间夫妻被隔离,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怎么办?
小林说朋友夫妻两人均因疫情被隔离,他们家中有一个9岁的孩子无人照顾,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原则上不会导致其丧失监护能力,原监护关系依然存续。夫妻如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委托给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如果没办法和夫妻俩取得联系,或者这对夫妻没有委托小林或他人代为监护的,小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应急处置。因疫情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的未成年人,无论其原因如何,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兜底性的救助和临时监护责任。
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疫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如何行使探视权?
小叶与小强2017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6岁女儿随母亲小叶生活。2020年春节至今疫情严重,小强所在小区采取了极严格的防控措施。小强很久没看到女儿。前妻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小强探望女儿。小强可在隔离期间行使探望权吗?
律师建议,离婚后小强有探望权,小叶有协助前夫探望女儿的义务。目前是全国防控疫情特殊时期,小强应理解其探望权会受到必要限制。小强行使探望权必须以女儿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如果小强在疫情防控期探望女儿极有可能危及女儿身心健康,故在特殊时期应中止探望。等疫情解除后,小强才可以行使探望权,这是基于对女儿、小强自己、他人身体健康以及公共安全等因素考虑。小强在特殊时期可用特别方式,如通过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表达对女儿的关心与思念。如疫情结束,小叶仍阻止小强探望女儿,导致小强的探望权未能实现,双方可以就此协商,协议未果,小强可诉至法院要求保障其探望权。
法律及相关规定的适用:《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与地点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