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督导评估对象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日前,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教育部印发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下称《办法》)。
教育部督导局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突出表现在: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高;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不规范;财政支持不到位,成本分担机制有待完善;教师数量短缺,工资待遇和总体素质都较低;学前教育监管薄弱、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学前教育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
教育部于2019年5月启动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办法》,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坚持科学规划、坚持标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评估包括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3大方面。
普及普惠水平的3条指标,即: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政府保障情况的9条指标和标准,主要着眼于政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包括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财政投入到位、收费合理、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等。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的5条指标和标准,分别是办园条件合格、班额普遍达标、教师配足配齐、教师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据了解,督导评估将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开展,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和各省(区、市)所有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名单及占比。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