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消息购买了用不上的药品可否退货?
□答疑律师:周玉文
黄女士咨询: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过年我们全家都按所在小区的要求宅在家里应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在今年2月初的一天,我看到朋友圈中一名为“梅姐”的人发了一则消息:根据最新消息,双黄连可以有效预防新冠肺炎。说实在的,我心里还有些疑惑,就问一位当过护士(已经退休)的朋友,该朋友说:“我也听说了,但我也搞不清楚,但这时候还是宁可信其有用吧!反正我是准备买一些的。”我觉得护士朋友说的有道理。于是,我们全家出动,买了1000余元的双黄连口服液(准备送亲属和朋友一些)。两天后,又看到专家发布的公开信息,说没有证据证明双黄连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作用。听到此消息,我很为自己的冲动后悔,自己不能用也不能送人了,对我来说1000余元的双黄连口服液就没有价值了。
请问:听信消息购买了用不上的药品,我可否要求退货呢?
答复:药品买卖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来信中所说的“退货”,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者能否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这三种情形买方都可以将所购买的物品退给卖方,卖方把货款归还买方。
协商解除需要双方你情我愿我们且不去说它了,我们只说后两种情形。读者买卖双黄连合同无效情形是明显不存在的,因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是否具备可撤销情形呢?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买方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买方受到欺诈、胁迫,卖方乘买方之危急的情形以及买方有重大误解等。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买方显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卖方也存在乘买方之危急的情形。
那能否算是“重大误解”呢?因为买方认为该药品是可以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才买的呀!这就要看对“重大误解”的理解和认定了。如今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的解释是“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读者作为买方并没有对这起药品买卖行为的“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如果说药品治疗的病症和效果是药品质量部分的话,药品有说明书,该说明书也并没有关于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表述和记载。虽然读者的购买行为和其初衷有很大差距,但也是抱着“也许真有用的”心里购买的,也不能完全说其购买行为是“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读者的购买行为也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在不能和药店协商退货的情况下就只能接受该后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