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亡)”与“烈士”有何异同?
认定了工伤(工亡),还能否再被认定为烈士,工伤(工亡)和烈士各自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二者之间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特约撰稿 周玉文
在这场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全国数以万计的医务工作者鏖战在最前线,阻止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但也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数以千计的医务工作者在这场战斗中被感染病毒甚至有一些人因此牺牲。也有不少人民警察、志愿者等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劳累过度牺牲。
日前,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但在此前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等部门也曾联合发文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月初因在工作中被感染新冠肺炎的武汉医生李文亮,很快就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并很快向其家属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处理好在疫情阻击战中献出生命的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士的“后事”无疑是全国人民都特别关心的问题。人们自然会疑问:认定了工伤(工亡),还能否再被认定为烈士,工伤(工亡)和烈士各自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二者之间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等等。笔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做一分析比较。
工伤(工亡)和烈士认定并不
互相排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对认定工伤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其主要内容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等。第15条视为工伤的认定,包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概括来说,工伤认定最主要是工作原因。视为工伤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是与工作有一定的联系,只是情况比较复杂,就做倾向于劳动者认定,统统认定为工伤;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和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作为一种价值导向,也按工伤对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像李文亮等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感染病毒而死亡的,认定其为工伤(工亡)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上述规定,李文亮等医务人员的牺牲是符合“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条件规定的,认定为烈士也是完全符合标准的。
问题是,如果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工亡)还能否被认定为烈士呢,或者被认定为烈士但也符合工伤(工亡)的条件,还能否再被认定为工伤呢?根据上述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符合各自的认定条件都是可以认定的,并不互相排斥。并且《烈士褒扬条例》第15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14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这就明确规定了工伤(工亡)和烈士二者可以兼得。
工伤(工亡)与烈士认定具有
不同内涵与待遇
就相同点来说,无论是工伤(工亡)还是烈士都是因为工作牺牲的,其遗属都应当得到优待。但关键是,二者还是有许多相异之点:
一是工伤(工亡)的认定,一般不具有道德内涵,其认定是中性的。例如,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厂房倒塌导致死亡的,这既符合工伤(工亡)条件,也符合烈士认定条件。就企业员工来说,凡是在工作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也同时符合工伤(工亡)的认定条件,例如,在暴风雨来临之际,某位员工冒着生命危险三进三出抢救人员和财产不幸被倒塌的厂房压在下面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这既符合烈士的认定条件,也符合工伤(工亡)的认定条件。而烈士的认定具有明确的道德内涵,其行为值得人们效仿和学习。因此,对烈士才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褒扬和表彰。
二是对其遗属的待遇有所不同。工伤(工亡)者的遗属得到的待遇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以及由工亡者生前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亲属的抚恤金等。而被认定为烈士的遗属可以得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一次性烈士褒扬金,如果烈士同时还符合工伤(工亡)条件的,其遗属还可以得到上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在工伤(工亡)认定范围内的,其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按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发放;还有就是烈士的父母或者其配偶、抚养人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子女以及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年满18周岁正在上学无生活来源的,还享受政府发放的定期抚恤金。其烈士遗属的经济待遇要远远高于工伤(工亡)遗属的经济待遇。除此之外,烈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符合征兵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批准其服役,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社保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的孤老遗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供养等等。
烈士可以说是为国捐躯,以国家名义对他们进行褒扬和保障以及对他们的遗属进行照顾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也会受到社会各界及社会大众铭记他们的事迹和自觉去关照他们的遗属。
(作者系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