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门:受疫情影响的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指出,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通知强调,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该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