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食用野生动物的认知与规范
古代关于野生动物的规范均以确保君主对动物的独占(占有)、独享(使用/收益)和独断(处分)为目标,并非以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为目的。
当前,疫源性动物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高度关注。虽然古人一直都有“病从口入”的传统认知,但因知识不足,尚未在疫灾暴发和食用野生动物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古人对食用动物
与疾疫暴发的认知
古代交通闭塞,人口密度不大,对病毒传播形成了天然的隔离屏障,加上能够接触动物的猎户活动范围有限,即便因食用野味发生了疫情,也不会大规模传染。对此,史料难以捕捉到因食用野味而暴发疫灾的情形,仅有零星记载食用野味后不染疾的个例。
最早因食用野味中毒的案例当属《清华简》之《赤鸠之集汤之屋》所载伊尹为汤王烹饪野味赤鸠羹之事。商汤夫人纴巟经受不住诱惑,为了不让伊尹告发,迫使伊尹一同偷吃。商汤得知后,伊尹被迫出逃,在路上竟昏迷不醒。这很可能是他在处理赤鸠时感染所致。三国魏时,广陵太守陈登得病,胸中烦懑,面赤不食,华佗为其诊治。“佗脉之曰:‘府君胃中有虫数升,欲成内疽,食腥物所为也。’……吐出三升许虫,赤头皆动,半身是生鱼脍也,所苦便愈。”(《三国志·陈登传》)陈登因食用野味而得怪病。亦有食用蝙蝠而亡的病例,李时珍《本草纲目》载:“伏翼(蝙蝠)……仙经以为服之令人不死者,乃方士诳言也。按(宋代)李石《续博物志》云:唐陈子真得蝙蝠大如鸦,服之一夕大泄而死,又宋刘亮得白蝙蝠白蟾蜍合仙丹,服之立死。”可见唐宋皆有人食用蝙蝠中毒。明清多有笔记记录食用动物后立即发病的案例,清代学者徐承烈《听雨轩笔记》记载为迎接乾隆辛未年春的南巡,杭州有司在修建亭阁时“辟土而下,见一池址”,发现有鱼,“其状似鲤而无目”。两个石匠将其煮熟食之,“肉似麻筋,毫无鱼味”。食罢,突然浑身浮肿,第二天一人“皮肤碎裂,黑血漂流而死”,另一人因求医及时,“仅得不死”,但头面和身体表面皆作皲纹,宛若鱼鳞一般。
以上记载颇有传奇色彩,传统医学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只能以中毒死亡的个案对待,不能引发对公共卫生的关注。经历代名医总结,大量的医学著述中皆有食用动物的方术指南,说明古人对饮食致病的机理尚有了解,只是未深究疫灾与食肉的关联。
古人食用野生动物
相关的律令规范
由于对野味与疫灾的关联不甚了了,朝廷很少出台禁食野生动物的法令。自西周以后多设置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且有专职“迹人”管理禁猎政令,禁猎成为古代与食用动物相关的最普遍做法。违反者早期处以极刑,后世有所轻纵。如春秋《管子·地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以此确保动物资源能被君王持续利用,鲁宣公的故事说得最清楚不过。鲁宣公因夏季捕鱼被大夫里革劝谏道:“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国语·鲁语上》)可见禁猎为的是保护幼兽,便于长大再利用。
只要无碍君权运转——包括有碍皇家脸面和与国家争夺战略资源,朝廷断不会对野生动物的交易进行干预。唐中宗在位时安乐公主喜好百色鸟毛织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到开元二年(714)玄宗就下令,“悉命宫中出奇服,焚之于殿廷,不许士庶服锦绣珠翠之服。自是采捕渐息,风教日淳。”(《旧唐书·五行志》)野生动物若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朝廷更会出手。例如《元典章·兵部卷》规定不得买卖海青、鹰、鹘,否则买卖双方均为犯罪,“卖了底人,有罪过者;买底人,有罪过者。”元代打捕户专为皇室及诸王捕猎禽兽,但规定不准私下卖。
除了捕猎、买卖和利用某一类特殊的野生动物有碍皇权统治外,古代律令以禁捕鸟虫鱼蛙居多,很少管控其他稀见野生动物。帝王通过禁猎、放生等法令最终是为了在“德泽禽兽”的表象下加强皇权。(孙方圆:《北宋前期动物保护诏令中的政治文化意蕴》,载《史学月刊》2012年第6期)总之,古代关于野生动物的规范均以确保君主对动物的独占(占有)、独享(使用/收益)和独断(处分)为目标,并非以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为目的。
英国做法借鉴
完全禁食野味落实到立法上十分简单,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陷入执法不力和监管松弛的困境。倒不如在猎捕、贸易和食用上严格法律规范,对此崇尚狩猎和食用野味的英国人可以提供参考。
英人遵从狩猎传统和饮食方式,从猎取种类到狩猎方式,法律从不缺席。早年间的英国类似于古代中国,仅规范狩猎对象和捕猎时间。随后,英国则不断细化,中国则几乎停滞,除了处罚有所减轻之外,内容几乎不变,这与古代中国对动物的认知有关。古人将动物放在道德而非科学的层面上关注,而不把动物视为独立的一门科学。英国政府早就为狩猎者建立了猎物“白名单”,规定了从业资质认证制度,并具体规定了剥皮、分解和存储动物的标准。行业协会则提供了相应的行为指南,英国食品标准协会于2015年修订的《野味手册》更加完善,涉及野味类型和不同的交易系统,着重规范野味食用的方方面面。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发力,确保食用野生动物的生态安全。
(作者分别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