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不等同于不承担责任
近日,《中国基金报》在微信公号发布的《餐饮巨头西贝刷屏!贷款发工资只能撑3个月,很多中小企业告急!紧急求援,各方行动了……》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当下,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为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等一系列应急防控措施,但这可能给民商事合同履约产生重大影响。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众多法律现象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备受瞩目。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上述文义解释来看,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不能预见。当事人在缔约合同时无法预见。二是不能避免。尽管已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也不能阻止事件的发生。三是不能克服。该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害无法阻止。不可抗力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也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发布禁令、罢工等。如果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可以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其不同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另外,与不可抗力有类似的规定是情势变更,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来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虽然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但情势变更原则主要表现为物价暴涨、金融危机等,它是源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将有悖于公平原则,显然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本质上是不一致的。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经国务院批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多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呢?在笔者看来,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到现在,当前医学水平还不能确定传染源,虽然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治愈出院病例逐渐增多,但从政府公布的信息内容看,现行医疗水平还没有确切的特效药及有效的治疗方法,社会大众对此次疫情的发生仍然难以预见,甚至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专家也难以预见。另外,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提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因此,在笔者看来,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裁判规则来看,在满足“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条件下,可以将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非常时期有非常做法,各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时期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封城、封路、封闭小区等,能否成为合同无法履行的免责事由或是抗辩事由呢?从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来看,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如果合同无法履行不是因为疫情影响所导致的,如在此次疫情暴发前就已经迟延履行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疫情发生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免责事由,但法律亦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对方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又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选择适用FOB(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贸易术语下,卖方从准备货物到将货物运上船舶,货物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即便货物收货港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影响货物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相反,买方不能主张因收货港发生不可抗力不支付货款的抗辩事由。
因此,不可抗力并不等同不承担责任。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时期不能履行合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能贸然援用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甚至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否则将可能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可见,适用不可抗力有其法定的要件,并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责任,也不是未经采取补救行为就应当减轻或者解除其责任,关键还要看疫情对履约产生的影响,不能简单一刀切,避免容易陷入道德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