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编者按:2020年初,湖北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形势严峻,生死攸关,一场没有退路的全民战“疫”吹响了冲锋号。举国上下,全员投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中国法学会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重要贡献。要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发挥法治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疫情暴发伊始,来自法学法律界的专家们便迅速投入到这场突如其来的战斗中,用自身所长为战胜病毒、防范疫情贡献“法治智慧”。本报开辟“以法之名 战‘役’行动”系列报道专栏,摘编刊发部分法学法律专家针对疫情的精彩文章,以法之名,致敬所有坚守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各行各业工作者。本期为第八期。
滕宏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安全与应急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暴发至今已蔓延到全国各个省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控期内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2020年是我国确保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在当前疫情仍处高发期及其衍生的多重复杂形势下,及时找准防控期内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点,采取强有力的法治化保障措施,优化特殊时期营商环境,才能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克时艰,力争实现国家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疫情防控期劳动者与
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第一,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首当其冲的问题。首先,疫情的突然暴发和快速扩散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乃至关停破产,遣散员工或辞退裁员的情况也将无可避免出现。其次,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和间歇性、阶段性恢复生产期间,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都将有较大波动,重新开展集体协商或个体协商防疫周期内劳动报酬的情况将普遍出现。再次,在疫病扩散传播的高风险环境下,劳动者身心健康权和职业安全都会充分暴露在传染病的严重威胁之下。最后,疫情防控期间,关乎国计民生和防控疫情必需品的企业将会采取全天候工作模式,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系列劳资争议。
第二,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如何在非常态时期维系和保护企业发展核心的经营自主权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首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将承担更多的国家和社会责任。无论是调配人力物力财力方面,还是经营决策、内控定价等方面,政府将根据情势指令企业作为或不作为,并对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征用。其次,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和严重性,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等违约问题将大规模出现,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由此导致企业倒闭破产或陷入多方债务危机后,还会引发银行信贷、金融经济等连锁风险反应。再次,疫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既要对办公服务经营场所、生产设备材料和生产者、消费者、劳动者等确保百分之百安全,同时还要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最后,外贸进出口企业面临巨大国际法律风险。根据2月16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实施出入境管制,我国“走出去”参与海外竞争的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货物市场价格和汇率价格剧烈震荡、交易主体资格限制,乃至“黑名单”化和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巨额索赔等重大外部危机。
疫情防控期加强营商环境
法治保障的措施
首先,政府对口企业实施分级分类清单式监管与服务。当前,国内企业正遭受不同程度的疫情影响,餐饮、旅游等消费服务业冲击最大,传统制造加工业和移动智能等先进制造业受困订单违约,再加上场地租金、贷款利息、人工劳务、原料物流等经营成本,可能举步维艰。电子、汽车、房地产等板块由于市场突然萎缩导致产业冰冻,只有保障基本民生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等企业坚守并超负荷经营。对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尽早建立对口企业联络机制,主动收集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特别情形下对困难民企可以实施国企托管、混改乃至国有化。总体上,要从防控疫情和经济发展双重维度下对企业分级分类,一方面严格监管企业防疫预案及安全责任制和严肃处理不法企业的恶意欠薪、哄抬物价、制假贩假、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对参与抗疫、捐资捐助和稳定就业的企业实施奖励、补贴、返税,出台银行信贷优惠利率及普惠还贷和金融担保方案,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税收和社保,简化和加速防疫专利等相关行政事项审批,有效对接和协调产业链要素单位等支持性行政措施。
其次,企业纠纷多元解决和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一是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纠纷解决指引。无论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案件,还是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都将在复工复产之后大量出现。应充分借助工会、商会、社区、街道、厂(园)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事谈判调解力量,联合公证机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和海事、知识产权、互联网、破产、铁路运输、金融等专门法院为企业和员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解决途径,化解各种劳动争议和商事纠纷。为此,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对疫情期间的薪资福利发放、劳动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合同时效中止事由、担保责任和违约不可抗力理由等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统一指引。二是行政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联合整治。防控疫情过程中,对攫取不正当利益、发布谣言虚假信息、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囤积物资高价贩卖等扰乱营商环境的行为,监管工作必须下沉压实到位,坚决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司法机关要特别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用好民商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统一尺度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
再次,以企业自治和社会共治协同构建应急治理体系。一方面,各级决策机关和职能部门发布命令决策时要做到科学民主和有效沟通,否则将会造成各自为政、政策打架的情况。如对延长复工期性质的界定和疫情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的决定等各地迥异,反而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应对突发事件更加要求公私合作治理,发挥彼此解难纾困的差异化优势。从企业自治角度来说,防控疫病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合同履行问题,应优先在企业内部和合同双方协调解决,企业选择持续经营还是转型升级抑或破产重组也是根据疫情形势下考验企业生存竞争能力的自主决策。因此,政府对企业的危机干预,应当既符合市场规律,也要符合公益需要。从社会共治角度来说,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特长,在疫情防控期间,尤其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例如,社工开展对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心理健康疏导、律师开展对企业法律风控的咨询服务、医护专家开展对企业传染病防控的方案定制、应急专家开展对企业人员的防疫宣传培训、科技专家开展提升企业安全和效益的智能化硬件软件的研发应用、慈善团体开展对困难企业和感染员工扶持救助的爱心行动等。
最后,遵循国际规则,搭建疫情时期海外经贸合作平台。目前疫情已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然世界卫生组织明确表示不建议任何更为广泛的旅行和贸易限制,但截至2月16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消息显示,已有130多个国家(地区)采取了封关、停航、停飞、禁运、遣返、隔离等出入境管制措施,从而加剧了我国外贸企业海外违约的法律后果。对此,一是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履约或部分履约的外贸企业,政府应及时指导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等相关机构申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二是在各地口岸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同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指派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专家、律师参与企业重大涉外货物服务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三是向国际社会及时准确公开疫情数据和防控措施,严肃问责应急处置失当违法公职人员,积极进行政府间和国际组织、国际商会间斡旋磋商,早日解除对我国外贸产业禁令和不利预判。此外,还应积极通过华人侨商保持民间海外经贸往来关系,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依托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等有关项目设立对外经贸特别管道。四是加强内地外贸企业与港澳企业资源对接出口或转为内销,在抗击疫情的同时增强跨境货物流动便利化,借助港澳地区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纾解内地涉外企业法律风险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