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的文化启示

  研究历史,并不完全在历史本身,还在于启迪。山东抗日检察制度作为人民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在抗战时期的一个重要局部阶段,既有其历史的进步性,也有其局限性。以史为鉴,回味发展变迁的历程,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在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的环境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发展,仍有启示。

  启示一,必须始终坚持检察制度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这是山东抗日检察制度的留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人权作为一个政治理念概念,首先是在资产阶段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中提出来的。而维护人生命自由,不受非法的剥夺,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为争取独立、自由和平等,开始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早在中央苏区时期的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权、社会、文化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发布为《为抗日救国告全国同胞书》(八一宣言),号召全国同胞起来抗日救国,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战暴发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号召全国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19401月,在延安宪政座谈会上,毛泽东作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演讲,阐明了抗战与民主的关系。在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指引下,在开辟敌后战争和抗日根据地的同时,在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建立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保障人权的政策、法令,使根据地成为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模范地区,开启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

  人民检察制度发端于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法制统一思想为基础的前苏联检察制度,强调和关注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精神,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工作中心在于监督法律的实施,而非诉讼;尽管也在司法机构设置了检察官,但由于对检察制度保障人权的精神缺乏全面清楚的认识,也往往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认为检察工作无需要,致使实践中运用的很少甚至虚置。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检察工作基本大致如此。不可否认,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具有一定必要性。但由于缺乏理论上自觉,这也给后来者带来了一种虚假的表象和经验:检察工作可有可无,无关紧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保障事业走出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随着阶级斗争的提出,文化大革命发动,检察制度随后中断。

  启示二,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并列的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律师制度以及监狱制度相比,检察制度的出现时间较晚,发展过程和形成模式呈现出很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何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一直是一个历史性的难题。

  人民检察制度是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从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开端和发展的,在过去的革命和战争环境中,虽然也比较重视革命法治建设,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根据地变动不居,司法干部的不足,不可能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备的法治,检察工作开展不多。从当时的历史文献资料看,检察、检查、监察这三种术语不加区别的混用,也说明当时对检察制度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尽管从法律层面建立相对完备的检察制度,但由于受战争环境的影响,精兵简政的实施,介入公安侦查与法院审判之间的检察工作被视为程序的增加、手续的繁琐而被合并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权。由于这些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在设置检察机关时,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感到非常陌生,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作用,因而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不予重视,从而思想上带来了检察虚无主义的影响。这也为新中国成立后两次机构整编中检察机关取消风埋下了伏笔。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公布,一度非常重视法治建设。1954年,周恩来在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法治。但随后而来的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以群众运动替代法律,检察机关被认为向党闹独立”“阻碍群众革命运动被取消中断,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基本的生命自由,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山东抗日检察制度史及人民检察的历史,尤其是人民检察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进程中遭遇严重挫折的历史启示我们,人民检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都意味着对法治的削弱和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的时期,正是我国法治遭受最严重破坏的时期。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最终决定重新设立检察机关。